關於合同到期辭職(離職)問題
是去年2012年3月1日進的公司,合同籤的一年,還有一個星期,到這個月2月28日到期。本來是想公司提起續簽時候就不簽了,但是公司一直未提起。後來問了別人,回家看了合同,合同上有“如無異議,自動續簽”,因為畢業才兩年,這也是第二份工作,對這種不太懂,請問:
1.現在合同還有一個星期到期,我還可以提出辭職嘛?如果不提出辭職,是不是合同就是自動續了?
2.公司會不會以我沒有在合同到期提前30天提出,算我違約?讓我賠償損失?如果要賠,賠多少?
3.如果公司批准我離職了,勞動手冊不給我,退工證明不給怎麼辦?
謝謝,麻煩針對我的問題回答,網上找了很多都是一大篇法律第幾條,不是很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