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1大連離婚子女撫養費是多少
在我國不同的地區關於離婚夫妻支付給子女的撫養費標準是不一樣的,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支付的撫養費肯定就要低一些,而經濟發達的地方撫養費就會相對高一些。那麼,你知道大連離婚子女撫養費是多少嗎?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麼?在離婚案件中,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是: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這種觀點不完全正確。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照因素,如果教條地僅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二、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怎麼計算?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怎麼計算?父母離婚時,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在搞清楚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後,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呢?通常,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透過法院訴訟離婚,在孩子撫養費這樣一方面,大概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的,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孩子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孩子成年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父母的應該履行義務,但是需要參考離婚父母的能力大小,經濟水平和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負擔孩子的撫養費,所以,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以及離婚孩子撫養費怎麼給?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能在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下,為孩子爭取儘可能多的撫養費,是非常值得的。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有所改變的,當然對子女支付的撫養費也是會參考一定的因素進行確定的。比如說,子女的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等等。希望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2如何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離婚時約定的孩子的撫養費已經縮水,那麼應該如何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一、關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給付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不直接撫育子女的一方應給付撫育費的數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
撫育費的給付方式: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給付至子女18週歲為止。
二、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我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也就是說,隨著時間的推移,原先確定的孩子撫養費的前提條件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如物價上漲,生活、學習費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以及父母經濟能力改變等,都可能導致子女所需實際費用的增加。在這個時候,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就可以會根據以上情形來判斷了。
三、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
怎麼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呢?根據以上分析,法律上是支援在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發生困難時,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初離婚協議對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安排,並不妨礙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對於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同樣不存在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對於增加撫養費的請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申請實在是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不得已的選擇。這個可以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孩子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或者另行提起離婚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訴訟。
總之,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所涉及的問題並不複雜,但是現實中,還是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義務的履行,或者強制執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確實存在難以完全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情況,那麼,為了使法律與實際生活切合,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的請求在得到法院支援的同時,當事人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尋求專業婚姻家庭律師幫助,這樣要求增加孩子撫養費會相對簡單、容易一些。
3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另一方應另行支付。很多人還會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正確的。具體說來,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怎麼給付?我們來透過下文認識一下,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的問題比較複雜,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專業的指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子女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撫養費的計算。經法律程式夫妻離異,不與未成年或不能獨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應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只有一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30%給付,有多個子女時撫養費按其總收入的20%給付。
具體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1、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2、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該怎麼給付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跟孩子在一起生活的一方,無論是有固定收入還是沒有固定收入,只要有支付能力,且不因為支付孩子撫養費而影響正常的生活,都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如果生活確實困難,支付孩子撫育費有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確定。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
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是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二是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