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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士試用期離職不發工資,天理何在?

德克士試用期離職不發工資,天理何在?

小公司出現這種問題還算正常,德克士也這樣做,法律和正義在那裡?

不久前,我在德克士給妹妹找了個收銀員的工作,工作了7天后由於家裡有事情就不得不回去,結果去離職的時候居然不給工資。他們的解釋是公司的制度規定的:試用期離職是沒有工資的。

7天的工資不多,但是社會的正義和公道何在,我決定要討回妹妹的工資,還我公道,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

附勞動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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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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