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離職後,一定要30天后才能辭職嗎?
1、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如果一直沒有合適的人選接手,意思是一定要30天后才能走麼?
2、如果公司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跟員工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沒有購買社保,員工的薪資標準是按照正式員工的發放,(暫且不討論公司應該付給該員工幾倍的.薪資)
這樣的情況,是否還受離職標準的約束?
本人情況與上述基本相符,但是我只是口頭向辦公室人力資源提出離職,對方要求為,有合適人員入職,並由我交接後才能離職,可因為管理鬆散,現在已經過了10 天,招聘後沒有他們覺得合格的人員入職,從側面瞭解得知,人力資源近一週內並未安排再招聘事宜。因交接工作專案多,包括教入職人員如何製作標書,如此看來,正式離職之日遙遙無期。
該公司工作拖沓,入職3個月後,我的薪資標準按照正式員工的發放,但是人力資源以工作忙為由,在試用期結束好幾個月後才給我一份空白勞動合同,如加上辦社保和鑑證時間,已無再做下去的意願,所以未簽訂正式合同。
請幫我想想之後應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