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離職證明
4月-5月
我在A公司工作一個月(試用,沒有籤任何單據)
現在已離職,準備去B公司,B公司是那種很正規的'大公司
讓我開一份離職證明
就是
說我曾在那公司工作
然後蓋個印就行
但我諮詢A公司人士,他說因為是試用階段,沒走過這類程式
1.轉天我準備去找他,請問
我怎樣跟他說才好?
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2.還有
如果我想把離職時間往後推幾點是否會准許
比如
5月1日離職,寫成5月11日離職
這樣行嗎?
(進與離開A公司時
沒有任何手續)
3.是否A公司怕有什麼糾紛
所以開證明時有所顧及?
如果有,請幫我分析
一共3個問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