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出辭職後能否反悔撤銷?
2013年4月24日案例
案例主題:勞動者提出辭職後能否反悔撤銷?
2008年12月30日,黃某進入上海某投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10月27日,黃某以家庭原因和自己個人計劃為由,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2009年11月3日,公司人力資源部確認已收到黃某的辭呈及公司上級主管的批准,並要求黃某按照公司規定程式辦理離職手續,並確認黃某最後工作日為2009年11月27日。20 09年11月27日下午,黃某至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見淋巴細胞,未見腫瘤細胞,醫囑建議休息4天。當天中午,黃某向公司發出電子郵件,郵件內容為“今天是我的最後工作日,但公司與我的正式解聘日尚未確定。而我也因為工作太忙一直沒有時間去體檢。
在體檢結果出來後,我將討論並決定正式解聘日。“2009年12月1日,黃某再次發電子郵件給公司,告知公司其病情,並要求有關勞動合同解除事項此後再談。2010年12月10日,公司以公證方式送達黃某的退工單原件、勞動手冊原件以及催促歸還公司物品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60000元/月標準支付2009年11月27日至實際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請問,黃某的'要求能否成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黃某於2009年10月27日以家庭原因和自己個人計劃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20 09年11月3日,公司同意其辭職,並確定最後工作日為2009年11月27日,故本案系黃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非被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黃某以醫療期為由,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60000元/月的標準支付其2009年11月27日至勞動關係恢復之日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