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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能認為是婚姻的過錯嗎

同性戀能認為是婚姻的過錯嗎

同性戀是指性別相同者作為相互滿足性慾物件的一種性行為。它作為一種遊離於主流文化之外的亞文化現象,自古有之並延繼至今,它一直是社會學、人類學與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中國,雖然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取代了封建落後,壓抑人性的舊道德、舊習慣,但由於同性戀行為影響到了人口的生育和種族的延續,所以同性戀者的人群並不受到社會的理解與寬容。同性戀者人群活的也很痛苦,經常需要面對各方面的壓力和異樣的眼光,婚姻對他們來說只是一個不得不走過場的形式,是他們遮風避雨的掩體,他們也是婚姻和世俗的犧牲品。但是,同性戀者也是人,他們雖然是少數,但並不等同於低人一等,他們也應該得到合理的尊重。目前部分西歐國家和美國已經開始為同性戀立法,同性戀者甚至可以公開的交友、集會、結婚等。同時,我國《刑法》也未將同性戀行為定性為違法行為,《婚姻法》也未將同性戀行為作為法定的離婚情形予以規定。所以,不能認定同性戀行為就是婚姻的過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