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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論文

新會計準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論文

認、稅收體系變化和財務報告編制四個方面著重分析了新準則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產生的影響,以期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實務運作提供一些參考。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其中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從而標誌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正式建立。時至今日,新準則的頒佈已半年有餘,離具體的實施日期日趨接近。其間,有關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徵求意見稿)也已出臺,這對於各項準則的深入理解提供了理論支援。但是,新準則的實施到底會給各行各業帶來怎樣的影響還是個未知數。在此,筆者擬對新準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以期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實務運作提供一些參考。

一、影響房地產行業的具體準則

目前,房地產行業作為我國第三產業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交易日趨活躍,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也日趨凸顯,適時分析新的會計準則對該行業的影響顯得十分必要與重要。在具體闡述新準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之前,筆者首先對影響房地產行業的會計準則進行梳理。

在我國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具體會計準則是指引規範企業財務報告的強有力工具,而基本準則則是準則的準則,它對各個具體準則起著指導作用。因此,不論哪個行業,其會計規範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基本準則的影響,房地產行業也不例外。從各項具體準則的名稱和規範的實質內容來看,在38項具體準則中,與房地產行業直接相關的準則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前者側重投資性房地產的規範,後者強調代建房地產的規範。而與一般行業相關的具體準則(從第1號至第21號),以及與企業財務報告相關的準則(從第28號至第38號)則或多或少地與房地產行業的會計規範相關。例如《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等分別規範房地產行業的存貨與固定資產管理、減值計提、收入確認、租賃業務。客觀地說,本套準則相對於國際會計準則而言,具有言簡意賅的特點,既體系了我國的特色問題,又比較符合多項準則同時實施的學習需要。但是整套準則規範內容卻相當豐富,包括一般行業準則、特殊行業準則、報告準則和銜接準則等。有鑑於此,筆者將主要分析與房地產行業有直接密切關係的兩項具體準則,即第3號和第15號準則,其中的重中之重為第3號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並不是一項專門對房地產行業作出規範的準則,它所針對的是所有企業持有的以投資為目的的房地產;同時,該準則也不是一項規範所有房地產資產的準則,它僅適用於“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披露。由於該準則對企業持有的房地產類別進行了分類規範,並引入了公允價值模式(即允許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而不是單一地採用歷史成本模式),因此,該準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將十分巨大。與此相對應,《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主要規範企業(建造承包商)代建的房地產。雖然該準則與我國原先的《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但是它作為規範企業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披露的準則,同樣在房地產行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二、具體準則對房地產行業的影響

當梳理清影響房地產行業的各項具體準則之後,我們需要考慮的問題便是這些具體準則將會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筆者將從新準則對企業會計核算、損益確認、稅收體系變化和財務報告編制等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如前所述,我國新的會計準則體系對不同型別的房地產進行了明細規定——第3號準則規範的物件為投資性房地產,第15號準則規範的物件為代建的房地產,而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為經營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產則透過第4號準則進行規範,作為存貨的房地產透過第1號準則進行規範。這種對不同房地產型別的明細劃分,要求企業的會計人員必須對不同型別的房地產進行分類確認,以便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同時,分類處理的理念反映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會影響企業資產結構的組成,以及相關財務比率的計算,影響企業前後各期財務資料的可比性。但是我們同時也應該意識到,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對人員素質要求的提高更有助於企業提高會計資訊的有用性,從而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更為合理的經濟決策。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在第3段明確指出:“本準則適用於承租人財務報表中作為融資租賃核算的'租賃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權益的計量和在經營租賃出租人財務報表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這與我國的準則規定不盡相同,需要引起在境外上市或在境內境外交叉上市企業的重視,把握不同準則對房地產明細型別的核算差異,以便提供準確、可比的會計資訊。

允價值的謹慎採用是我國2006年會計準則體系改革的一大亮點,而這一亮點同時也體現在第3號準則之中——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模式的選擇。第3號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由於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不需要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僅需要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並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勢必會影響到房地產企業各個會計期間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穩定性。因此,對於可能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的房地產企業而言,如何相對準確地把握企業各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第3號準則規定: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計入所有者權益。這就意味著,當不同型別的房地產進行轉換處理時,房地產公司需要確認相應的損失,卻不能確認相應的收益,這又將影響企業的損益金額大小。

(三)對稅收體系變化的影響

在前文筆者提到此次會計準則體系對於不同型別的房地產專案進行了分類規範,這種對資產的分類也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稅收體系產生影響。例如,2006年3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將住房專案細分為經濟適用房與非經濟適用房開發專案,同時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毛利率,從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額產生了重大影響。與此相類似,不同的具體準則對不同型別房地產的規範差異,也會引起對房地產行業稅收體系的變化。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稅收按課稅環節的不同,分為房地產投資環節稅收、保有環節稅收、交易環節稅收,以及所得環節稅收四大類,而且稅法上並不區分投資性房地產和非投資性房地產,對於投資性房地產和自用房地產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徵稅。但是,隨著會計準則對於房地產的明細規範,以及公允價值模式的採用,有可能引發稅收政策的調整。比如,對於房地產型別的明細規範將為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資訊支援,這為我國房地產的稅制改革鋪平了道路;公允價值模式的採用則有可能對從價計徵房產稅和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產生影響等。稅收政策的變動反過來勢必會影響房地產行業的會計資訊,如何把握會計準則和稅收體系改革的相互影響也是我國房地產行業不容忽視的問題之一。

(四)對財務報告編制的影響

考慮到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國情,2007年1月1日新準則的實施範圍現僅限於我國的上市公司,對非上市公司未做強制性要求。因此,新準則對於我國房地產行業的影響,更多地表現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由於我國少數上市公司屬於境外上市或境內外交叉上市的企業,他們需要遵守境外國家(或地區)會計準則的規定,這意味著這些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他國的會計準則提供財務報告,鑑於各國準則的差異,提供財務報告的成本相當大。但是,當各國準則日益趨同時,財務報告的編製成本會大大降低。同樣,隨著我國會計準則(CAS)與國際會計準則(IAS)的日益趨同,我國上市公司按照其他會計準則體系編制財務報告的成本將隨之降低。

但是,準則的趨同並不意味著完全相同,把握CAS與IAS的差異也是上市公司降低財務報告編製成本的途徑之一。在此筆者僅對在房地產行業規範方面的差異進行簡要分析,特別是IAS40與CAS3之間的差異。首先,與CAS3相比,IAS40適用的範圍更廣,更明確,確認原則更具體;其次,IAS40推薦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CAS3更傾向於採用成本計量模式;再者,IAS40將房地產的轉換差額均計入當期損益,而CAS3對轉換差額區分損失和收益分別確認;最後,IAS40在資訊披露方面的規定更規範,更完善等等。

三、結語

隨著新會計準則實施日期的臨近,筆者著重分析了新準則將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產生的各種影響。雖然新準則的實施範圍現僅限於我國的上市公司,但是這些準則也將會對非上市的房地產企業產生間接乃至直接的影響。如何準確把握這些影響是我國每一個房地產企業需要著重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