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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離職後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每個人當想要辭職,就會理直氣壯地打上辭職報告,再也不受部門經理的氣,再也不過那種朝九晚五的日子,至於違約賠款,能少就少些,不賠最好。

但是,職場指導要提醒各位準備離職的朋友,即使是你提出辭職,離開的時候,也要注意自己能否享受到一些離職的待遇,說不定,還有些意外的驚喜呢。

據瞭解,有一下七類職工人員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第二: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第三: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四:屬單位經濟性裁員範圍內的;

第五: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六:由於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致使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七:由於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在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中,如果是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與單位簽定或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固定制職工和從社會上錄用的合同制職工,1995年12月31日以後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願與其續訂合同的,可按規定享受經濟補償。

大概一些人又有些疑問了,能拿到補償金的話,那麼,究竟可以拿多少呢?這就要看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如果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單位便應支付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但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支付。

勞動保障部門還對月工資收入作了具體解釋:它是按該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出來的(實得工資性收入是指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及各類獎金)。如果算下來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也有些員工的月工資收入是難以準確計算出來的,例如有些單位與職工採用承包經營方式,每月上繳一定費用後,其餘全部歸自己。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則應按同期該單位職工的平均月工資收入計算。如果連這個單位的職工平均月工資收入也算不清,那就應該按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月工資收入標準來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