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外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比較的會計畢業論文
股票期權(亦稱認股權),是由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激勵的一種報酬制度。通常做法是企業根據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給予高階管理人員在某一規定的期限內(一般5年-10年),按約定的價格(通常是該權利被授予時的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一般在10萬元以上)。這種權利不能轉讓,但所購股票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由此,經營者就可以獲得當日股票市場價格和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收入。如果在該獎勵規定的期限到期之前,管理人員已離開公司或者管理人員不能達到約定的業績指標,那麼這些獎勵股份將被收回。這樣就可以把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企業的經營業績聯絡在一起,以提高高階管理人員的經營積極性,延長其為企業服務的年限,推動企業的。
股票期權產生於20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美國,到90年代,股票期權已經在美國與西方其他國家得到快速發展。現在,股票期權的實施已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熱點,因此,對股票期權的處理也就擺在了會計工作的議事日程。本文就中外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進行比較和評述,並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國外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
,西方國家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規範既缺乏也不統一,僅有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FASB)釋出的54123號準則公告(以下簡稱FA123)“補償性股票期權的會計”和FASB的前身會計原則委員會發布的第25號意見書(以下簡稱APB25)“向僱員釋出股票的會計”兩份綜合性涉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指南性檔案,這兩份檔案提出了股票期權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內在價值法和公允價值法。
內在價值法是指企業股票市價超過行權價的差額,差額越大,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越高;反之,其內在價值就越低。在這種方法下,企業與經理人簽訂股票期權協議的日期(即授權日)是股票期權的計量日,會計按照當日內在價值借記遞延報酬成本,貸記股票期權,以後在固定的服務期內逐漸攤銷轉為費用,待經理人行權後再將期權轉為股本。由於股票市價會隨著時間推移發生變化,相應的內在價值也在隨之變動,所以在每個會計期末要對報酬成本進行調整,直到經理人服務期滿為止。
公允價值法是在期權的授予日,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確認公司的遞延報酬成本,並將遞延報酬成本在服務期內進行攤銷。該法的關鍵是公允價值的確認,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為:“公允價值”是指熟悉情況並自願的雙方,在公平交易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結算的金額。一般情況下,公允價值往往採用“布萊克。斯考萊斯期權定價模型(簡稱B-S模型)”來,這個模型考慮的因素有:期權授權日的股票市價、預計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預計授權日到股票期權行使日的時間、行權價格和無風險利潤等。由於公允價值一經確定就不再改變,所以在公允價值法下不存在期末調整問題。
內在價值法導致的會計期末費用的經常調整,使其會計處理缺乏內在的邏輯一致性,也難以適應複雜的股票期權和其它衍生工具。所以,FA123提出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它避免了內在價值法下按照不同型別的股票期權進行不同處理的混亂狀況,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從發展角度看,適用範圍廣闊,不僅適用於股票期權,也適用於其它衍生金融工具。但對於大規模的高公司來說,採用公允價值法往往要確認一大筆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利潤產生不利。因而,公允價值法遭到了來自微軟等大型高科技公司的強烈反對。但會計準則歷來就是各方利益的協調產物,FASB最終採用了一個折中方案,鼓勵企業採用公允價值法,企業若繼續採用內在價值法,則必須在其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公允價值法下的預計淨利潤及每股收益。
另外,在美國及其他一些國家,有不少會計專家學者認為,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企業給予經理人的一種或有報酬,期權持有者將來有可能行權所支付的款項在授權日只是一種或有股款,因而也就形成企業的一種或有資產,企業在將來交付給期權持有者的普通股專案也就應當是企業的一項或有負債。收取認股款的權利與交付普通股的義務是否能夠發生,取決於未來公司的股價變動情況。因此,應當將股票期權看作是企業的一種或有負債,並按照或有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以下簡稱IASC)在其發表的第37號會計準則《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指出:股票期權只是企業與經理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和約,行權以前並沒有發生現金和股票的實際收付,不能納入企業的會計核算,不應確認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也無須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否則就違背了謹慎性原則。
二、我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現狀
股票期權進入我國並開始實施只有短短三年時間左右,目前尚無相關、法規可循,所以,對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還比較隨意。當前,實行股票期權制企業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或有報酬法和內在價值法。
或有報酬法將股票期權劃分為三個階段進行處理:①在期權授權日確認股票的或有認股權和或有普通股,將或有認股權與或有普通股之間的差額記入股票期權溢價科目。②在授予期內,隨著經營業績的變化,股價會發生上下波動。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行權的可能性增加,股價與可能收到的認股款之間的差額,相當於企業給予經理人的報酬,在會計期末將其列示為管理費用或營業費用;如果股價低於行權價,則不必處理,但如果以前年度已確認的'由於股價上漲而導致的費用,則應在股價下跌時將已經確認的費用在原來的數額內轉回。③在行權日,如果經理人行權,會計上應當確認現金收入和股票交付,借:現金,貸:或有認股權;同時,借:或有普通股,貸:股本。如果經理人棄權,應沖銷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餘額,同時,將以前確認為費用的股票期權溢價轉衝棄權當年的費用專案。如果經理人提前離職,其股票期權應當喪失,會計上應當登出或有認股權、或有普通股和股票期權溢價等科目的餘額,若有差額應衝減管理費用。如果經理人在離職前已經行使了期權,企業應當以行權價回購這部分股票,借記股本、資本公積,貸記銀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或有報酬法的某些會計處理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關於或有事項的規定相矛盾。如,或有事項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不應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在或有報酬法的第一步就確認了或有認股權和或有普通股,兩者顯然是相悖的。解決的辦法是將該記錄只在備查賬簿中登記即可,待經理人行權後再做會計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甚少有企業採用。內在價值法與國外的會計處理極為相似,在這種下,如果股價低於行權價,說明股票期權的內在價值為零,不存在補償,所以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如果股價高於行權價,其差額則應預提作為費用,並在以後的服務期間平均攤銷轉為費用,待行權以後,將期權轉為股本。如果是不確定的股票棄權,由於在授權日行權價不確定,所以授權日不是計量日,也不進行會計處理。但在資產負債表日,應以股價為基礎,估計費用,記錄期權,以後逐期進行攤銷,直到計量日才能調整確認預提費用,並將餘額在剩下的服務期內攤銷,在行權後,將期權轉為股本。
三、對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評述及構想
對股票期權的賬務處理國家雖然尚未出臺相關的、法規,但股票期權及其履行情況對於會計資訊使用者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所以,應當將其納入正式的會計核算,並在服務報告中詳細披露授權範圍、持權人基本情況、行權量、行權價、期權條件等資訊。在未規範之前,短期之內國家可以允許多種會計處理方法併成,但就全球來看,公允價值法是一種趨勢。因為,與其他方法相比,公允價值法有其不可比擬的優越性,它提高了會計資訊的可靠性,並使會計處理程式更為簡便。遺憾的是,我國還不具備使用公允價值法的環境,無法採用B-S模型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為此,綜合我國實際情況,筆者提出採用“市場公允價值法”的構想,它以公允價值法為基礎,同時吸收了其他幾種方法的長處,其基本指導原則是:既要基本符合國際慣例,又要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要遵循謹慎性原則。
市場公允價值法把股票期權授予日為會計確認日,補償成本的計量基礎為市場公允價值,在實際處理中將公允價值分為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兩部分並分別處理。內在價值確定的補償成本透過遞延報酬成本的方式,在整個服務期內攤銷,時間價值部分確定的補償成本根據每期股價的變動調整入賬,而不需要知道行權日的股票市價,具體做法為:
①在期權授權日,借:遞延報酬成本,貸:股票期權。
②據股價的波動,在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內每年年末做一筆調整分錄,如股價上漲,借:管理費用(包括遞延報酬成本的攤銷和股價變動調整記入,以下類同),貸:遞延報酬成本和股票期權;如股價下跌,則借:股票期權,貸:遞延報酬成本,並將二者的差額借或貸記管理費用。
③在行權日,公司發生股票期權與股票的交換,此時,一方面要登記收到期權持有人的行權付款,按股票面值確認股本的增加,按股票市價與股票面值的差額增加資本公積;另一方面,要將行權期前所登記股票期權銷賬。則借:現金和股票期權,貸:股本和資本公積。
④如果在行權日股價下跌未能行權,則將以前確認的股票期權、管理費用進行沖銷;如果高階管理人員提前離職,則喪失尚處於凍結期的股票期權,會計上應將以前確認的管理費用、股票期權和尚未攤銷完畢的遞延報酬成本進行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