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刑事訴訟法》預習知識點總結
2017司法《刑事訴訟法》預習知識點:重新審判的程式
(一)再審和提審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重新審判有再審和提審兩種情形。
再審是指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再審決定或者再審指令對案件重新審判的程式。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應當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1)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來審判該案的合議庭成員,應當迴避。(2)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提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檢察院的再審抗訴後,直接調取原審案卷和材料,並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再審決定書。
(二)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與不得加重刑罰的情形
對原審被告人、原審自訴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再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不出庭不影響審理的,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
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再審決定書或者抗訴書只針對部分原審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三)開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再審決定書、申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30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60日前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並通知其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3.將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30日以前送達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4.至遲在開庭15日前,重大、疑難案件至遲在開庭60日前,通知辯護人查閱案卷和準備出庭;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6.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
7.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7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控辯雙方收到再審決定書或抗訴書後,人民法院通知開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證據。開庭後,除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納新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0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或者辯護人查閱、複製雙方提交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影印件、照片;應當在開庭15日前通知控辯雙方查閱、複製人民法院調取的新證據目錄及新證據影印件、照片等證據。
(四)強制措施與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五)審理程式
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
人民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參與過本案第一審、第二審、複核程式審判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再審程式的審判。依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針對申訴、抗訴和決定再審的理由進行審理。必要時,應當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開庭審理前,合議庭應當核實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何時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無重新犯罪,有無減刑、假釋,何時刑滿釋放等情形。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到達開庭地點後,合議庭應當查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基本情況,告知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享有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製作筆錄後,分別由該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開庭審理時,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檢察人員、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對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