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涉及到的經濟補償相關條款如下: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解析: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即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對於2008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的'計算範疇。勞動合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張某2007年4月1日入職,2012年10月30日合同期滿終止,故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該是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應該是5年的經濟補償,總計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