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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勞動合同裡做“文章”

企業在勞動合同裡做“文章”

許先生跳槽到了一家合資電源公司,當時這家單位答應試用期為3個月,之後簽訂1到3年的勞動合同。可是,在3個半月的時候,單位非但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反而不用他了。對此,許先生一是要求補償損失,二是要求這家單位為自己補繳3個月的社會保險。許先生的這種要求合理嗎?

人們在求職中,往往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試用期用人單位隨便定,可能1個月,也可能3個月,甚至6個月。試用之後單位以不適應工作或其他理由不再聘用,而且沒有任何的補償。對此大多數人都採取預設的態度,而另謀他就。

實際上我們這樣做恰恰忽略了自己的權利,縱容了單位的違法用人行為。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顯然,不管是什麼性質的企業只要用人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對於試用期也有明確的規定。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北京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京勞關發?1997?52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約定試用期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6個月、一年、兩年。


另外,試用期間也要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並且規定試用崗位的條件和要求,如果試用期滿,決定正式錄用,就要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按試用期的規定簽訂半年、一年、三年或無固定期限。如果沒有簽訂試用期的合同,到時單方面解除彼此存在過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工作不滿一年,要賠償一年的工資。

另外,如果簽訂了一年的合同,過了一年多,單位仍不與職工續簽,而且辭退了職工,那麼要賠償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合同屆滿,雙方都沒有想到續簽,此時如果職工提出續簽要求,單位至少要與職工再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想續簽,可以辦理解除手續。

文中提到的這位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試用期這幾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申請這些權利和主張,雖然在經濟上顯得微不足道,也可能在過程中比較煩瑣,但是如果遇到類似問題的人都這樣討個公道,整個人才市場的環境會逐步好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