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記賬的職業道德
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的概念
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範圍?(多選)
1.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與委託人簽名並蓋章)
3.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
4.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三)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託人示意要求做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的,應當拒絕。
4.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單位會計工作中承擔著重要角色。
設定機構:根據《會計法》規定,設定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
不設定機構:不單獨設定會計機構,而在有關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行使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權。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