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有經驗的達人進來幫忙分析一下
本人在上海一家國營企業工作將近兩年(該企業在行業內處於弱勢地位),目前從事的工作崗位自己非常不情願(在這個崗位不到半年),自己對自己的工作狀態也非常不滿意,完全沒有激情,身心俱疲憊。決定換一個工作環境,不想再這樣浪費生命了。
遇到的麻煩:本人剛入職的時候和公司簽了5年的協議,半年後又參加了公司提供的一個級別較高的'培訓,因此又簽了一份培訓附加協議,違約金相當的高(至少是我現在兩年的年薪)。當時籤的時候也是逼不得已籤的,現在非常後悔。PS:我培訓後從事的工作基本和培訓的內容無關。
不知道我這樣的情況,提交工作辭呈的話,會有什麼後果?有經驗的人能給我一些建議嗎?懂勞動法的人給小弟解釋解釋了。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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