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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合同格式條款點評

快遞合同格式條款點評範文

隨著快遞業的迅猛發展,因合同格式條款的不合理性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為全面促進合同格式條款的清理整治工作,規範快遞服務行業,現就我所處理過的實際案例對快遞合同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案例:李先生透過天地華宇物流公司運送魚缸,託運時簽訂了保價10000元的協議,後在運送途中破裂,但外包裝完好,李先生認為快遞公司應按保價金額賠償10000元,然而快遞公司稱該魚缸破損沒有超過20%,只願賠付2000元。經核查,該物流公司的運單合同中存在多條不合理條款。

條款一:保價運輸:保價運輸的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非保價運輸: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損毀或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

條款二:收貨人提(接)貨時應當場對貨物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後提貨,包裝體外表面完好而內裝貨物毀損或滅失,承運人不付賠償責任。

條款三:破損率:對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製品、玉器、陶瓷製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體等貨物,允許20%的破損(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點評:快遞服務的責任是安全準時的將所託運物品安全送達目的地,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沒有安全準時送達的,快遞公司就違約了。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的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報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條款一中對於保價貨物的賠償責任規定的過於籠統,在出現糾紛時快遞公司可以找各種理由來降低賠償額,容易引起爭議,不利於消費者維權。而且非保價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最高不超過貨物損毀或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不僅損毀或滅失部分的運費不便於計算,容易產生爭議,其賠償標準也明顯低於《郵政法》中“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的規定,削弱了消費者的權力。

另一方面,一些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製品、玉器、陶瓷製品以及其他易碎品在託運過程中即使外包裝完好,若工作人員沒有做到輕拿輕放等其他原因同樣會造成其破損。快遞公司應在收貨時確認貨物是否完好,並有義務告知消費者哪些貨物不得寄遞,查驗並提醒消費者包裝是否合格等,僅以外包裝完好為依據,推卸貨物破損的責任是對消費者明顯的不公平行為。並且像魚缸等玻璃器皿一旦有破裂的'地方它的實際價值就沒有了,可視為完全破損,條款三中針對易碎品允許20%的破損(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同樣是明顯的不公平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因此,條款二和條款三都屬於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同時依據《合同法》,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有兩種以上不同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快遞服務企業的解釋。快遞服務企業對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快遞公司在與消費者李先生產生爭議時也不應作出明顯有利於自己的解釋。

除了以上案例中出現的條款,經查閱其他一些快遞及物流公司的運單合同條款,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主要集中在隨意處置逾期、滯留貨物、對無保價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索賠期限的限定以及責任承擔問題幾個方面。建議消費者在寄件時應先了解快遞公司的最高賠償限額,然後對自己的寄件有個估價,以便考慮是否選擇保險,同時,收貨時一定要仔細檢驗後再簽收,不要在一些快遞人員催促下先簽字,再檢驗貨物,儘量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我們也將繼續加大對快遞行業格式合同的監管,向制定不合理格式條款的企業下發修改通知書,不斷規範快遞服務行業,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