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規定的?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收養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實;
(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