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的裝置租賃合同
出租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承租方的權利、責任、義務關係,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現將承租方租賃裝置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遵守:
一、租賃裝置:日立330挖機一臺,原價格140萬元,現以每月五萬貳仟元(52000元)出租於;
二、雙方約定租賃時間為20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具體租期以承租方將租賃的裝置歸還出租方為止。租期不能少於個月,不足個月按個月計算。滿個月按實際歸還日期計算租金。
三、機械進場費由承租方承擔元(元),退場費出租方自理。
四、租金每月結算一次,承租方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租金由專案部代付給出租方。如不能按期付租金,出租方按租金總額的5%每月收取違約金。
五、裝置操作機手工資、維修及輔助用油由出租方自理。機械所用的柴油(0#柴油)機手住宿、伙食由承租方承擔。
六、裝置工作時間以每月250小時計算,如超出250小時,按250小時以上費用推算。
七、經出租方多次催促,承租方仍不能按期交付租金的.,出租方有權要求承租方停止使用租賃的裝置。停機期間,租金照算,至賃物退還出租方為止,退還賃物的一切運輸費用均由承租方負責。
八、擔保方與承租方共同承擔本租賃合同的連帶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執行,經合同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與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後生效,如本合同發生經濟糾紛,由出租方所在當地法院解決。租賃費用結算付清後,本合同自然失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擔保方:
20**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