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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因病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我06年10月進公司,09年5月因病向公司請病假,得到允許,並且答應假條可以遲交.請了2月病假後,身體未完全恢復,於是想繼續請假,結果公司不答應,並說假條沒有及時交,要以礦工為由將我辭退.根據醫療期的規定,我是有4個月的.病假期的,公司對我咄咄逼人,並且病假工資未按上海標準支付,後來只能協商解除合同.就是一個月代通知金,3個月工資補償金,剩下2月的病假工資.我不知道這樣的補償對我來說是否合理,曾經要求過醫療補助,但是公司動不動就說給你這些已經不錯了,不答應的話那就以曠工辭退吧.而我一個人在上海,身體又不好,當時實在是筋疲力盡了,於是簽字了.

現在已經過去半年了,心裡還是覺得憋屈.公司一直按上海最低標準給我們繳納社保,近來我要求以實際工資繳納,結果他又說能否商量全部交到公積金裡去.這家公司很是資本主義,天天加班到11,12點卻沒有加班費,只有超過晚上10:30才有15元餐費補貼.有的時候要熬到凌晨2,3點.其實我的這個病也是因為加班熬夜得的.

我覺得公司是有點怕我去仲裁的,我不知道是否可以以這個籌碼要求加班費.當時公司那樣對我,我覺得我什麼都可以做得出來,甚至想過去舉報,但是我忍住了.希望懂法的人幫我權衡一下補償金和社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