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學校、在校學生簽訂的'三方協議中,用人單位給學校提供一定的科研資金,給學生提供學費等資金,並規定學生畢業後到用人單位須工作滿一定年限,並就該工作年限約定了違約金,另外規定了工作崗位、薪資福利待遇等。學生在畢業前,還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身份,因此這份三方協議應當不是勞動合同。那學生畢業後,其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合同期限有所調整(縮短了用工期限),問題是:前一份三方協議對於用人單位和這位勞動者(以前的學生)是否仍具備效力?我覺得學生畢業後的勞動合同已經取代了該三方協議,關於工作年限,應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各位法律人士的看法是怎麼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