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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勞動法的總結

學習勞動法的總結

案列一:顯然公司和範某都有過失,作為HR應該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和入職流程進行,在範某未能按時上任時就應該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在範某回來就職前就應該對其進行一次員工手冊有關內容的培訓與講解。最終鬧到了法院,這算是HR做的不當導致,未能提前採取措施避免,最終勞民傷財,還影響到公司形象,這才是最大的損失。同時在制度宣傳方面也做的不到位,不然曹某也不會不瞭解公司制度,而在發生錯誤以後才意識到錯誤的存在。 案列二:體現了中國許多小規模工廠的常態,很多老總不重視基層員工,農民工,也想在這方面省錢,又不懂法,最終出了事 就想賴賬。如果是這樣的公司,我不建議去,因為你很有可能成為老闆的替罪羔羊,才能也難以發揮。至於簽訂勞動合同及告知其薪酬績效制度不是人力資源在新員工入職前必須做的嗎?這是HR的失職。 總結:HR需要知法守法,許多事情應公正公平的處理,按流程進行也是規避企業風險的一種方式。況且這本來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

案例一、“事實勞動關係”索賠

內容是“事實勞動關係”,雖然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錯在先,車間主任未按手續辦理入職錯在二,但是11月份人事專員發現也並“預設”了範某的入職,卻未及時辦理入職手續和相應的勞動合同,導致對方有空可鑽提出“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不懂法的HR不得不認栽啊。

案例二、企業未與員工籤合同,不告知有帶薪年假

總結:第一、員工入職勞動合同一定要籤,不籤就雙倍工資;第二、即使員工不主動申請帶薪年假,企業也應承擔告知的義務,除非是企業告知了員工可以帶薪休年假,員工不願意休息,企業留下證據,僅支付正常的出勤工資即可。

案例三、員工書面承諾放棄繳納社保費是否合法

核心問題是“員工書面承諾不願意繳納保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屬於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本案雙方約定的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因此,張某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應予支援,但張某同時應返還企業支付的每月300多元的`社保費補貼。此外,企業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因張某個人原因造成,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是不存在法律支援的。後來,企業在法律顧問的指導下,及時幫助張某把前面的社保補繳了。

結語:透過這些案例說明,企業在建立完善用工制度時,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要走民主程式,經過“層層審批”;二是要透過多種渠道告知員工,這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員工的權利;三是要“心思縝密”,“按法辦事”,不要存在僥倖心理。這段時間網站一直在圍繞“企業如何規避各類用工風險”在打卡分享,我分享的不多,但我覺得學法、懂法、知法,“依法辦事”才是規避風險的唯一途徑。走,咱學習勞動法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