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護神經濟論文
《證券法》中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護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國的經濟突飛猛進,發行各種證券,籌措長期資金,作為現代企業的最重要的理財手段之一,促進了中國的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已使中國的證券投資人口達到了相當可觀的規模。
發行證券應以具有獲利能力為其前提條件,如果出現以發行證券的方式欺詐,或以操縱手段壟斷市場,謀取非法利潤等情形,勢必會危及整個經濟以至社會,因此,國家決不能任其自然,而必須制定《證券法》確立證券市場的行為規則。新中國的第一部《證券法》就是在此情況下誕生了。一方面是為了約束證券的發行,使其能有相當的社會信用;另一方面,則是要維護規範、有序的證券市場,促進其穩定、健康地發展。
不論是為了防止證券發行中的欺詐,還是為了制止證券交易過程中的過分投機和操縱等弊端,說到底是為了保護投資人。而這一切,都與社會的整體利益息息相關。因此,《證券法》的頒行,體現了國家對證券業的管理。
現代企業制度,使老百姓與眾多公司的各種經濟交往愈益密切,各種證券早已成為人們個人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證券法》雖然是一部相當專業化的商事法,確與人民大眾的利益緊密相連。
隨著保險制度的迅速普及,社會保險甚至企業保險逐漸成為絕大多數公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鑑於保險基金和退休基金又大都投資於證券,故證券市場的波動,自然間接要影響到社會上的大多數人,特別是眾多的小額投資人。
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由於對資金的渴求,證券市場自然成為企業與投資人之間的連通渠道。透過證券市場,企業能夠收集社會公眾的'閒散資金,籌措到了自己急需的較大規模的生產資金,改善企業經營,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形成;而投資人則購買證券找到了便捷自由的高報酬的儲蓄之道。因此,證券市場的盛衰,直接影響企業資金的籌措,當然也會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的增長率。
故從法律關係上來分析,證券商進行證券交易時,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義務,當然是因合同而產生的法律關係的內容;經紀人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係無疑也是私法關係,而其內容則是國家法律所認可的公共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的權利義務。
所以從直接的意義上來說,證券交易是由眾多投資者參加的公共交易,必須遵守具有共同規範的“公共契約”。各種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不論是出於國家的法律,還是出自交易所、結算機構的規則,還是經紀人與客戶的委託合同中的約定,都認為其構成了證券交易人間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條款。這些東西要規範當事人可以作什麼,不可以作什麼,以使證券交易在各個環節都能順利進行,真正作到公平、公正和公開,使證券交易的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均能得到切實的保障。所以,人們常說,《證券法》所確立的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保護投資者的權利。
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是對證券商的管理,我國的《證券法》作為一部管理法,主要具有公法的特徵,而其與私法範疇的連線點,就在於證券行業的自律制度,亦即對證券市場的間接管理。《證券法》對間接管理的一系列規定,與我國《證券法》中對證券市場的直接管理的各種規定,共同勾畫出我國證券市場的基本執行機制,使我國證券市場走上了依法治市,規範管理的軌道。
所以,從理論上看,證券法作為商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其調整手段的多樣性和其規範性質的綜合性。
近年來,隨著系統理論在法學研究領導的應用,不少同志主張在傳統的部門法劃分的理論概念和框架概念的基礎上,把傳統的商法領域內的這些所謂的經濟法與傳統的那幾個部門法,都看成是一個個的法律規範系統,將其作為我國整個法律體系這個大的社會系統中的一個個的子系統。像《證券法》這樣一組相互聯絡、相互作用的調整經濟生活這一特定社會領域內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透過其特有的綜合立法的結構形式而集合在了一起,無疑其具備系統的結構性。
這些證券法律規範,以整體的形式與外界發生作用,從而又顯示了經濟立法調整經濟領域內各種社會關係的特定的系統功能性。
因此,可以把證券法這種調整社會特定領域內的各種證券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以及由其組成的各種法律子系統,共同看作是各種不同層次的元素,因而認為它們構成了一個區別於傳統法律部門的“證券法律規範系統”,而《證券法》就是其集中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