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時間
閒來無事,找了《勞動法》學習了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就明瞭了,原來不管底層P民工作多長時間,如何血汗都是應該的,有法可依的。
《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看到這條P民是高興的)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這條“合理”的.意思我想就是最低工資標準了,因為大家都是這麼做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看到這條我想P民只能含笑不語了, 6天X 8小時/天=48小時,第三十六條的不超過44小時我肯定看錯了)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看到這條,喔~~我終於明白了,前面的三條都是像天涯一樣用來湊字數的,這條才有法律效律)
哎!看到這裡,已沒心情看下去了,特色的國家特色的企業生產特別的產品供給特別的人!立的法都這麼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