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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市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分析報告

中心市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現狀分析報告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伴隨著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高層建築如雨後春筍般拔地而起,特別是近幾年在房地產市場投資旺盛的帶動下,泉州市區高層建築的建設更是達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峰。高層建築的火災防控問題在消防監督工作中也日益凸現。高層建築高度高,功能複雜,有的還設有地下室,其消防設施幾乎囊括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多種常見的消防設施。高層建築火災的控制和撲救主要依賴於建築本身的消防設施,其消防設施的狀態及管理水平就顯得極為重要。而目前總體而言,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仍處於處於一個較低的水平。

一、泉州市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現狀

(一)消防設施完好率低。目前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其消防設施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缺損的現象。消防應急照明故障率高、防火門閉門器損壞、水槍水帶缺失的情況普遍存在,多數高層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電子元件故障得不到及時維修和更換、甚至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被關閉或無法執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及防煙排煙系統元件故障屢見不鮮。濾布一些投入較早的高層建築,年久失修,甚至出現消防管道腐蝕破裂,被迫關閉消防水源的窘況。

(二)日常管理水平低。相當部分高層建築消防設施處於無人維護和監管的狀態或未由有資質的維保單位進行維保。消防水泵及防排煙機有的投入後就沒有再試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末端試水裝置的位置也常常無人知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流於形式,消防控制室無人值守或脫崗現象普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也往往由普通保安兼任,絕大部分未取得上崗證,對建築的消防設施不熟悉,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也比較陌生,主機出現火警、故障等訊息時,只能進行火災確認、消音、復位等簡單操作,甚至還有個別值班人員嫌報警聲吵將主機一關了事。由於實際使用中,絕大部分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均處於手動控制狀態,一旦發生火災,將無法發揮各種消防設施的功效。

(三)消防設計遭變更。高層建築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後,其業主及使用功能往往幾經變更,建築內部經歷多次二次裝修。而這些裝修中,普遍存在消防設施未經具備相關消防專業資質的單位設計變更及施工,對變更後的建築沒有製作工程圖紙並存檔。導致建築佈局改變,消防設施未相應改變。致使此後的維護保養工作有很大的難度。

二、導致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弱化的原因

(一)消防自動設施老化。一些高層建築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已使用超過十年,而這些早期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使用壽命一般為10~20年。加之早期施工水平及工藝水平較低,系統元件老化,使用至今也正是到了故障高發,誤報頻繁的階段。

(二)自動系統缺乏相容性。目前,市面上的消防自動系統品牌多,在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和優勝劣汰後,一些品牌被市場淘汰。由於不同品牌的消防自動系統及其元件互不相容,當生產廠家倒閉後,使用者在消防自動系統故障或損壞時難以得到可更換的元件,而全套更換其它品牌的消防自動系統則投入巨大,造成嚴重浪費。即使是同一品牌的,由於廠家產品早已進行更新換代,舊系統的備件也逐步停產,供求短缺的矛盾也必然導致系統的維修成本大大增加。

(三)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不夠重視。業主和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意識淡薄。多數物業管理單位消防法律意識不強。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不能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法律法規明確的消防安全職責瞭解不多。消防工作往往沒有專人負責。加上由於消防設施不像電梯或自來水管,壞掉了直接影響居民日常生活,相當多的業主也對消防設施的狀態不聞不問,不到火災發生時幾乎無人關心。消防工作相當被動,直接或間接地縱容了各類火災隱患的滋生和生長。

(四)缺少專業技術人員壓濾機濾布。大部分物業管理人員非消防專業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對建築消防設施比較陌生。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學歷層次、專業技術偏低,安全意識差,人員也無法相對固定,少數有經過消防職業技能培訓,獲得上崗證的,往往在一兩年後就辭退或跳槽。

(五)維護保養不到位。部分高層建築消防設施無有資質維保單位維保,由物業管理公司自行維護,由於缺乏相關的技術力量,對消防設施出現的故障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日積月累,導致系統嚴重損壞。有的單位由專業公司負責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這些公司在專業技術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有個別企業在維保過程中投機取巧、偷工減料,如對自動系統的故障點只遮蔽不維修,擅自減少檢測專案和內容等,而業主由於資訊不對等,也缺乏相應的監督能力。

(六)維保資金不落實。由於物業公司是自負盈虧的服務企業,要考慮執行成本,再加上拖欠物業管理費用現象也比較多,因此為了降低成本,消防控制室不設定值班人員,消防設施出現故障後就關掉消防設施,不去修理,致使消防系統喪失作用。有些建築缺乏管理,物管公司沒有資金來源,有的'只能靠收收停車費過日子,自己生存下去都成問題,致使包括消防設施在內的公共設施維護保養經費的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引入年檢制。我國消防自動設施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投入使用至今,陸陸續續到了使用壽命期。由於產品質量、施工水平及維護保養的差異,一些建築的設施仍可繼續使用,一些系統則需更換改造。引入年檢制,對進入使用壽命期的建築消防自動設施進行強制年檢,對保持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性有著積極的意義。2009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但沒有明確要求由具備相關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在各地具體執行過程中,應進一步明確檢測機構的資質,並納入公安消防機構的管理。

(二)消防自動系統元件標準化。出臺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對消防自動系統模組提出具有良好開放性、相容性、適配性、通用性的設計方法,使消防自動工程整合能夠將不同廠家、不同種類、不同品牌、不同用途的消防裝置實現廣域配套和靈活組合。

(三)大力推進消防服務社會化。當前,各級消防部門的人員數量和技術力量已不能適應社會快速發展的要求,僅僅依靠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抽查,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建築消防設施管理滯後的問題。發展專業化消防服務機構,推動消防服務社會化,從長遠的角度看是提高社會火災防控能力的必由之路。這裡專業化消防服務機構,不應只是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服務機構,而應該包括直接面向業主,能夠提供更全方位服務的消防專業諮詢和管理機構。這樣的機構就可以組織社會技術力量,把專業人員集中起來,透過與業主簽訂合同,直接派駐人員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包括實施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時實監控,為業主提供專業的諮詢、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滅火應急預案、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協助開展消防演練培訓等。而公安消防機構則應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及經營活動的監管,充分發揮和依託消防專業諮詢管理各機構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力量,建立長效機制。

(四)落實解決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經費。只有經費得到保障,消防設施才能得到很好地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建設資金可從公共設施維護經費中解決,由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負責,並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經費納入公共部位設施、裝置維修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