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種植(大豆)買賣合同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大豆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大豆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大豆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大豆的種植面積為 畝,並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大豆 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大豆,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 元。大豆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為 年 月 日;交貨地點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大豆種植的資訊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匯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大豆作物的病蟲害,提高大豆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種子 元
1公斤;化肥 元1袋;農藥 元1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溫、寒流、乾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 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 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聯絡電話 :
郵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