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營投資的協議書
投資人甲: (簡稱“甲方”)
投資人乙: (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共同等比例出資經營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港安水泥廠的煤炭運營業務,運營業務的股份各佔一半,為確保雙方利益,現達成如下協議:
1、出資比例:甲、乙雙方從2011年11月1日起分期各出資人民幣貳佰萬元整匯入指定的.公司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資期限暫為一年,即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
2、甲方由於工作原因,現授權陳福漢為甲方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甲方履行該煤炭運營業務的權力和業務職責。
3、該業務必須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而經營,包括煤炭質量的控制及財務納稅等,指定賬號的資金支出及收入需雙方(也可委託代理人)簽名確認後方生效,如違反上述約定造成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4、每月底必須對該月的運煤數量和質量進行統計,對每月支出及收入均應準確統計,並於次月初上報各方。
5、運營期限期間,因業務經營實際因素,如需調整投資金額,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投資期限到期須將按實返回雙方投資股份及利潤分紅,如需繼續經營,則由雙方協商確認後再簽定補充協議。
上述約定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的原則來解決,如解決不成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甲方委託代理人各一份。
甲方和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