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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爭議和解程式簡介

醫療事故索賠爭議和解程式簡介

一、申請

1、正式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

按條例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範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式或調解結案等。

三、通知

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鑑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衛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

六、鑑定結論

七、調解

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式。

處理程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