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訴訟、仲裁委託合同的告知書
敬告委託人:
廣州市律師協會要求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署訴訟、仲裁委託合同前,承辦案件律師應告知委託人如下事項:
一、貴方委託的案件具有法律風險,貴方的請求/申請/答辯/辯護,部分或全部有被駁回的可能;
二、由於客觀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證據資料的出現等),或由於貴方主張的'證據/理由不足,亦可能導致貴方敗訴或不被採納;
三、律師辦案程序受到偵查、檢察、審判、仲裁等機構及有關當事方的制約;
四、承辦案件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案件的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相熟為理由或為前提承接貴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證貴方案件必然勝訴或無罪為前提承接貴方的案件;
五、貴方支付的律師費應支付給律師事務所並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發票;
六、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外,承辦案件律師不得以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為由另行收取貴方費用,貴方亦不得另行給付承辦案件律師費用要求律師透過非正常途徑與經辦法官、仲裁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或他們的上級領導溝通。
請貴方在確定律師已告知上述事宜後才簽署訴訟、仲裁委託合同。
委託人確認:
律師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項,我方已瞭解告知書中所提示的內容。我方簽訂的合同號為:(2012)穗格律民字第號《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人簽署:
2012年 月 日
說明:
1、此告知書由廣州市律師協會統一印製;
2、此告知書為律師案件檔案中的必備資料,必須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