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可以拿到三倍工資嗎?
網友的困惑:
好像在某檔案中看到過,年假未休成的,用人單位應該按三倍來折算工資的,但是有的公司只按2倍來折算,還說什麼,有一倍已經含在工資裡了,我就不太明白,怎麼含在工資裡的?就拿人家休了年假的來說,休年假那天也是正常給工資的,又不是扣一天工資,那沒休的不還是應該給三倍的工資?
你說的某檔案應該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其中對年休假未用完的情況是這樣規定的:“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一條款表明以下兩層意思:
1、年休假使用不掉,既是單位的決定,也要得到員工的.同意;
2、未休年休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資報酬。
可以發現,該條例沒有說到兩倍工資的問題。那兩倍的說法是哪裡來的呢?
2008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釋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這一具體實施細則,明確了操作中產生的一些問題。這個《辦法》中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這一條款的關鍵就在最後一句話。顯然,《辦法》解釋了三倍工資報酬的計算方式,提出三倍工資是包括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的。從薪資計算角度來看,年休假未休,公司沒有拖欠工資的話,就意味著計算工資時發了正常上班的工資,換句話說,已經有一倍的工資發過了。歲末再對未休年休假進行整理清算時,只需要發剩餘的那兩倍就可以了。
因此,說發三倍和發兩倍其實是一個意思,只不過要抓住一個重點:應該休的那天年休假所對應的工作日已經發過工資。這就是一倍的差距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