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辭職離開深圳,社保、帶薪年假應如何處理
我的情況有點特殊,不知道各位能不能按照法律知識解答下~~
本人2007年4月4日進入A公司,當時公司規定滿1年後享有15個工作日的年假,但是《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後,公司根據此法律調整為每年5個工作日的.年假(鬱悶吧
=_=!),07年的部分按照公司以前的規定計算年假(比如我2007年4月到12月在職,年假為[(12-3)/12]*15=11天),其間分2次共休息了4天(公司規定08年休07年的年假),還剩7天;我08年12月4日辭職,08年到12月4日止按新規定計算年假(08年到12月止,年假為[(12-1)/12]*5=4天)。
公司規定年假是按日薪(我的工資是由基本工資A 加班工資B組成,社保是按照A B的和來交,公司規定的賠償日薪是按照一年的基本工資A的平均值除以21.75來計算,正確麼?為什麼不是按A B的和來計算?)的1.5倍計算,07年部分年假公司需要按新條例按3.0倍賠償麼?那我辭職的時候公司需要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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