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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企業佣金應該怎麼扣除

保險企業佣金應該怎麼扣除

近日,某市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科李科長向當地國稅局諮詢,按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60號)規定,企業發生的佣金和手續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而且對佣金的支出規定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對保險企業的佣金支出還規定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在不超過保費收入總額5%的範圍內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頒佈後,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麼,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該如何扣除呢?

稅務人員向他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列支標準為:財產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下同);人身保險企業不得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其他企業不得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

但在具體扣除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企業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稅前扣除;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佣金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得將手續費及佣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3.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應當透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4.支付的手續費及佣金不得直接衝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

5.企業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佣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取得合法真實的支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