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怎樣核查您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由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寫,由一個主表和若干個附表構成,列示了一個納稅年度內會計口徑的收入、成本、費用,稅會差異及納稅調整等明細,集中反映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和結果。該報表一方面是企業所得稅納稅遵從的體現,另一方面,也是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是否真實、正確進行核查的一個重要切入點。
納稅人在已經完成年度結賬、不太方便更改、調整賬簿的情況下,如果不想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最“現實”的選擇就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做文章: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扣除;少納稅調增、多納稅調減……在檢查人員看來,申報表上簡單或複雜數字的背後,其實演繹著許許多多的故事,偶有審查不嚴,納稅人僥倖透過的幾多“歡樂”,但更多的是嚴格審查,納稅人補稅被罰的幾多“憂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均為2008版)。
案例一:模糊專案,精心隱藏
檢查人員在核對一家制造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看到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40行扣除類專案調整“其他”中,填列調減金額 11362408。12元,這一內容的填寫無非是想說明,該單位在申報表正列舉扣除專案之外,有11362408。12元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會計上未認定為成本或費用,“應當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納稅調減。較大的數字和透過比較模糊的專案進行納稅調減,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於是要求對方提供該專案調整的明細,但對方財務人員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提供,這反而加重了檢查人員的懷疑,經過多次政策宣傳,被查單位終於提供了“其他”專案調整的明細,經核對,檢查人員發現,11362408。12元調減有多項內容,其中絕大多數確實屬於“應當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筆431276。88元支出是“補繳個稅”,詢問財務人員,檢查人員瞭解了事情的真相,原來,被查單位在進行產品推廣時,向個人客戶贈送禮品,未代扣個稅,後經審計發現了這一問題,在無法向客戶補釦個稅的情況下,決定由單位負擔,而根據相關規定,這部分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已經負擔了個稅,又不想在所得稅上“吃虧”,於是被查單位使將這筆稅款支出精心隱藏在“其他”專案中申報“扣除”,結局自然是補稅和被處以罰款。
案例二:以退為進,欲蓋彌彰
檢查人員在核對一家企業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看到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43行資產調整類專案“固定資產折舊”中,填列調增金額75000元,對應查看了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該表顯示,因折舊的稅會差異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75000元。主動申報納稅調整增加,但檢查人員憑直覺判斷,這個調整有問題。原因很簡單,折舊納稅調整增加正好是整數不符合常理,因為考慮到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等因素,折舊的計算,即使按直線法,計算出的調整增加額正好是整數的機率也極低。當把這個問題向被查單位財務人員提出後,其不置可否,原來,該單位會計核算極不規範,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人員經常變動,新接手的財務人員在製作折舊計算表時,隨意找出了上個年度的一箇舊表,直接按舊的資料計算出折舊金額並計入成本,可是其中兩臺大型裝置已經提完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財務人員發現了這一問題,但由於調整數額較大,被查單位不願繳這麼多的稅,就想了一個以退為進、“矇混過關”的`辦法,隨意填寫了一個整數進行申報,“欲蓋彌彰”的結局自然也是補稅和被處以罰款。
案例三:魚目混珠,暗度陳倉
檢查人員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資訊,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度限售股減持所得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當年該企業減持了部分××股票,那麼,該企業對這部分減持所得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如何在申報表上填寫的呢?從該企業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檢查人員看到,報表17行“免稅收入”欄,填寫金額為54。3萬元,詢問財務人員並核對相關賬目、憑證後證明,該項收入實際為限售股減持、轉讓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有四類: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該企業把投資轉讓所得填入免稅收入,顯然是錯誤的,檢查人員按規定調增了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進行了處罰。
結論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專案和內容較複雜,上述案例只是所得稅申報表檢查發現問題故事的“冰山一角”,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在目前納稅遵從度沒有達到一定高度的情況下,心有“想法”的納稅人總是會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上發生“故事”,要麼在金額上做文章,多計或少計;要麼在專案上做文章,應稅當成免稅;要麼在內容上做文章,假戲真唱。
目前,很多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是委託中介機構做的,如果發生了上述“故事”,其中很多可能是納稅人與中介機構的“合謀”。所以,檢查人員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檢查上絕不可掉以輕心,對申報表上任何一個數字都進行“有罪推定”是必要的,對申報表任何一個疑問都要較真是必須的,否則就會漏掉細節,使涉稅問題從手邊悄悄“溜走”。檢查時還需要注意的是,核對不能侷限於表上的數字及相互間鉤稽關係,務必要求納稅人提供年度申報表上每個數字的出處或依據,特別是《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每一個數字的出處或依據,直到具體到每一個合同、每一個記賬憑證、每一張發票(即使是不正確的納稅申報,納稅人也是有明確出處和依據的,只是很多時候出於隱藏問題的原因不願意提供罷了),如果做到了這一步,基本上申報表上可能存在的問題都會在檢查人員的檢視之下無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