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營改增對高校稅務管理工作的影響論文
通常來說,高校的經營收入主要來源於兩個部分,一是高校依託自身學術資源與教育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二是高校開展科研活動後的科研成果並轉化為社會財富而獲得的收入,比如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成果轉讓等。在2012年國家實行新的財政稅收政策之後,“營改增”政策為高校的稅務管理帶來了一定的影響,要求高校必須做出改變和處理才能適應稅收政策發生的變化。
1“營改增”政策影響下的高校稅務管理問題
1.1高校納稅人資格認定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頒佈並實施之後,高校的特色性質使得其在納稅人資格認定上需要進行詳細的分析。從高校的性質來看,高校即非經濟性質的企業,也非國家事業單位,並且其有一典型特徵,即不以盈利為目的。因此,在對高校納稅人資格認定時,應本著從簡會計核算、減輕稅負的視角,選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認證條件,即年累計應稅服務額超過500萬元且經常發生應稅服務的,應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實際上,高校應作為公益二級事業單位,其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模式,使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存在不利影響,加大了高校稅負,不利於高校發揮科研活動的積極性。
1.2高校財務成本核算難點
一般而言,高校的運營成本主要包括規模性的經營成本與分散性的'經營成本,規模性的包括高校建設、薪酬、水電等,而分散性的成本主要包括為順利開展學校教學與科研活動而進行的分散式的採購,尤其是科研、課題等活動的採購,多以課題組自行採購為主,採購金額不一,採購方式零散,正常情況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意味著高校難以對該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不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對非免稅專案進行進項稅抵扣,那麼就難以達到營改增為產業鏈完整抵扣的目的。此外,水電費在教學、科研中的分攤也必須考慮到非免稅專案與免稅專案的區別,如此精細的會計核算對高校財務會計而言是一項複雜的工作。
1.3高校收入性質對應票據問題
一般而言,高校的日常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不徵稅收入、非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三個方面。營改增之後,高校的稅收範圍不包括科研經費,因此用於縱向科研的經費比不開具誰無票據。高校的各項收入中既有非稅收專案,亦有稅收專案,這給高校稅務管理帶來的困難。此外,在高校的稅收專案範圍,不同的收入來源、性質等對應的票據不同,這也加大了高校財務核算的難度。比如高校的橫向科研需開具增值稅發票;高校房屋租賃需開具地稅通用發票,包括5%的營業稅附加及12%的房產稅;國家強制意外的培訓費使用營業稅發票;而高校學報、期刊雜誌等版面費的收入則使用增值稅發票。
2高校應對“營改增”改革的稅務管理對策與建議
2.1採取合理措施應對增值納稅人資格的變化
由於高校的特殊性質,以及“營改增”政策的開放性,高校在進行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具備一定的靈活度。因此正確選擇合適的納稅資格認定,儘量以降低高校稅負為目的來確定納稅資格。目前我國高校一般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兩種資格,但兩種資格卻存在較大的差別。對於一般納稅人資格而言,其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資質能夠實現部分科研經費抵扣,合理的稅務核算方法能夠使高校稅負更低,有利於高校的科研進行,但同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後,對應的稅務管理、財務管理的工作變得更為複雜、繁瑣。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最大的優勢是相關稅務管理與財務管理的工作變化不大,並且高校的稅負也低。但同時對於部分科研收入而言,學校開具的普通發票不能抵扣,不利於學校橫向科研的擴大,不利於高校的發展。
2.2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小規模納稅人或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
經過前面分析可知,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存在各自的優缺點,這使得高校在進行納稅人資格認定時必須結合自身情況,以效益最大化為基本出發點,努力做好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高校一但認定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就不能在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在納稅人資格認定之前,高校一定要結合自身情況,根據縱向科研專案的規模、稅務管理工作、會計管理工作等要素合理確定納稅人資格。
2.3充分利用“營改增”中有關稅務減免規定降低高校稅負
國家“營改增”的相關政策明確提出:“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並且國家相關政策也明確了高校在此之列。由此可知,有關高校具備一些“營改增”之後的稅收優惠制度,這就需要高校稅務工作人員與財務工作人員共同努力,充分利用“營改增”中有關稅務減免規定來降低稅負,給高校順利發展提供工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