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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資源綜合利用稅收的調查報告

海水資源綜合利用稅收的調查報告

一、海水資源綜合利用各環節涉及的稅收分析

(一)海水的初級利用階段。海水經抽調後,滷度在2~5之間可供養殖。主要由各鹽業企業的內部養殖公司自行養殖或者以承包的形式租賃給個人養殖,養殖的海產品主要有對蝦、鱸魚、梭魚、梭子蟹、青蛤、溢蟶等。在此階段,根據現行的稅收政策,僅對企業實現的`租賃收入徵收營業稅金及附加,租賃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xx年埕口鹽場34萬公畝對外承包面積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49萬元,魯北化工實現營業稅金及附加19萬元,企業所得稅按現行規定實行減半徵收。對屬於個人的養殖收入屬於免稅範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在海水利用的初級階段,政策性減免稅專案較多,實現稅收較少,稅負相對較低。

(二)海水的中級利用階段。養殖區的海水蒸發後濃度升高,海水滷度達到在12~15之間,主要產生養殖和化工兩種經濟效益。

(三)飽和滷水的綜合利用。滷度約達24以上的滷水即稱為飽和滷,飽和滷水的作用主要有兩方面:

(四)辦公生活區。總體上看,鹽業生產企業的水面區域屬於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範疇,只有少量的辦公生活區符合徵稅條件,稅收較少。

二、海水資源綜合利用中稅收徵管存在的問題

(一)各稅種沒有做到全面管理。稅務人員存在重申報輕管理的現象。通常情況下,企業對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較容易掌握的稅費計提較及時準確,而對租賃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重視程度不夠。

(二)稅收管理沒有做到精細化。根據調查的情況,發現很多稅收管理員的管理水平不足,對企業的全盤情況瞭解較少,沒有對海水綜合利用各階段產生的稅收情況有一個詳細的把握。

(三)企業存在故意偷逃稅行為。特別是利用液體鹽生產高階化工產品方面,企業主要透過兩種途徑達到偷逃稅目的:一是大企業集團間的鹽業生產企業與利用液體鹽化工企業之間屬於關聯企業的性質,鹽業生產企業無償向化工企業提供飽和滷水,視為自用,不做銷售處理,不計提稅金,二是有償使用飽和滷水,但記賬時透過非飽和滷水入帳,不計提稅金。

(四)延伸徵管不到位。海水養殖產品大部分屬於免稅產品,但是當地的一部分經營業戶以集中收購海產品後轉賣經營為業,形成了很多豐年蟲卵專業戶、海產品專賣店等納稅業戶,基層徵收單位往往忽視了對這部分業戶的稅收管理,造成稅收流失。

三、加強稅收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一)對大企業實行專人管理。挑選業務素質較高的稅收管理員專門負責大企業管理,在宣傳稅收政策、開展納稅輔導的同時,詳細瞭解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掌握各環節的稅收情況,前移管理關口,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稅收宣傳員、資訊採集員、納稅輔導員、納稅評估員、稅收監督員的五員角色,加強管理,搞好服務。

(三)嚴格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海水綜合利用過程中,養殖、迴圈利用等涉及到多種稅收優惠政策,落實這些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於盤活企業經營,為企業發展提供動力。

(四)大力培植涵養稅源。堅持以科技為先導,以專案為載體,以資源為依託,鹽化養並舉,科學拉長產業鏈,一水多用,充分發揮稅收的扶持作用,大力發展迴圈經濟和高階滷水化工專案,營造企業核心競爭力,努力打造海洋化工基地、海水養殖基地和綠色迴圈經濟產業示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