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樂器購銷的合同
篇一:樂器購銷合同
購 銷 合 同
購方(甲方):
供方(乙方):
為規範甲乙雙方的行為,維護雙方利益,經友好協商,茲訂立如下購銷合同:
一、提供樂器的品名、數量及金額:(產品清單見附表)
二、運送時間: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運送到指定地點。
三、質量檢驗:貨到後由甲方指定接收單位驗收,接收單位驗收合格後需出具證明。
四、結算方式及時間:款到發貨,收款人姓名: ,開戶銀行: ,
收款賬號: ,收到貨款之日起20天內發貨。
五、服務承諾
1、我公司承諾對所有提供產品自驗收之日起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
2、我方對所出售的鋼琴提供免費調律一次。
3、我方鄭重承諾如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我公司所供貨物均由生產廠家直接實行包修、包換、包退、包維護保養,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均由我公司負責。
4、保修期內,如裝置或零部件非人為因素出現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時,則保修期和免費維修期相應順延。
5、我公司針對採購方專案授權本地專門售後服務單位,可為採購方提供隨時上門服務。對採購人的服務通知,在接報後1小時內響應,4小時內到達現場,24小時內處理完畢。若主要裝置本身質量問題導致的故障在24小時內仍未處理完畢,我公司將提供相同檔次的裝置予採購方臨時使用或採取應急措施解決,保證不影響採購方的正常工作業務。 六、違約責任: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糾紛或一方因特殊困難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予以解決。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購方(甲方): 供方(乙方):
日期:年 月 日
附表:
篇二:樂器買賣合同
買方(甲方)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賣方(乙方)長興雉城藝帆琴行
經長興縣教育局批准,由長興縣教育局招投標分中心對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進行單一來源採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樂器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
1、樂器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價款
第二條質量標準 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執行。
第三條 驗收
1、驗收方式
甲方在乙方交貨時當場驗收;
2、甲方應對樂器名稱、產地、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顏色、數量予以當場驗收。
3、對質量有異議的,雙方委託國家相關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第四條 交付方式
乙方在2013年 10月 26 日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點:長興縣夾浦鎮鼎甲橋中心小學
第五條 搬運費用
搬運費用由 乙 方承擔。
第六條 支付方式
乙方交貨後,經甲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付至合同價的100%。
第七條 售後服務
1、自開具銷售憑證之日起,保修期限 壹 年。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工期,準時交付甲方使用,否則,每拖延一天,乙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支付拖延工期的'罰金給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本合同書所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款項,否則,每拖延一天,甲方須按總工程費用的千分之一
支付拖延付款的罰金給乙方;
3、若遇到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等)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誤,屬於免責條件;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叄 份,甲乙雙方各執 壹 份,縣教育局招投標中心 壹 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篇三:樂器銷售合同條款
樂器銷售合同條款
一、定義
1、“供方”指樂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購買樂和琴弓坊產品或服務的具有法律行為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銷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產品或服務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動包含本條款的所有條件。
二、 合同成立
1、 銷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即成立:a、 需方以信件、傳真等方式接受供方報價時;
b、 供方書面或口頭接受,併產品裝運時。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必須服從本條款。本條款構成代理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約束。
三、 定單、價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在報價單規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頭報價或沒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單的有效期,僅截至作出報價的當日24時為止。
2、 產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付款條件和配在銷售合同內書明,所有的價格均為福州fob價。
3、 除非供方已明確書明付款條件,否則產品或服務的全部貨款應在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項付清前,供方有權暫停或取消交付產品或服務。對供方已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權利。
四、 交付
1、供方應在交付期內將產品交付給需方指定的處於交付地點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點和交付期均應在銷售合同書明確指定,並經供方同意。
五、 產品的接受產品送達交付地點並經指定人士簽收,或在無指定人士的情況下,供方可同意需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收貨,產品的交付已告結束,即視為已獲需方接受。
六、 責任
1、供方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檔案和資料的打螢⑹樾椿蚱淥的錯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與賠償。
七、 管轄法律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應儘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經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 一般規定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簽字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