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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

關於法律的起源

法律的起源

以文字契約作判案證據是古代兩河流域法律的一大特點。古巴比倫人的生活裡幾乎處處都有楔文契約存在,它作為證據防止反悔和欺騙的法律效用是顯而易見的。漢穆臘比法典的條文經常把契約作為判案唯一的證據:如果一個人接受或保管了東西卻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他就是個賊,他將面臨被處死的危險;如果商人為(收)利息而貸出大麥或銀子,但既無證人又無文約,那麼他將白白喪失他貸出的一切;如果一個人娶妻而沒有立文約,那麼那女人還不是個妻子;如果一個寡婦的孩子還小,她就決定改嫁,那麼經允許後,法官應調查她前夫家裡的情況,並把她前夫的家委託她丈夫與該女人,給他們立下泥板(文約)。他們將經管家產,養育幼兒,他們不得將動產買錢;如果一個女祭司,例如恩圖的父親給了她嫁妝,給她寫了文書,在給她寫的泥板上寫明瞭她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她所喜歡的人(的權利),讓她隨意支配。那麼父親死後,她可以把她的遺物交給任何他喜歡的人,而不是必須給他的兄弟;如果一個人僱另一個人照看田地,把種子飼料預支給他,把牛交給他,與他定下文約耕種土地,如果那人被抓到偷竊種子或飼料,應砍掉他的手;如果別人把牛群,羊群交給他放牧的牧人已經收到了他的全部佣金,已表示滿意,卻使牛的數目減少,羊的數目減少,降低生殖率,那麼他應根據他的合同交出增殖數額及(畜)產品。

古代兩河流域人相信神明是偉大的和公正的,因此,在法典中河神裁決法成為法官裁決缺乏證據的案例的唯一方法。漢穆臘比法典第2條就規定告訴蠱巫術無證時使用大河神考驗法:如果一個人以巫術罪控告另一個人而不能證實,被控犯巫術罪的人應到河神那裡去,投入河中,如果河水淹沒了他,那麼控告人可拿去他的家產;如果河神證明他清白,他未受傷害,那麼控他巫術罪的人應被處死,投入河中的人可拿去其控告者的家產。

除了複雜的河神直接裁定發外,神明為證法——起誓經常在漢穆臘比法典的無證案例中使用。無證據表明自己的清白的嫌疑人在神前起誓就能夠使法官相信自己的講述為真實。只有在整個社會都確信神是無所不知的情況下,這種證據才會被相信。人們相信當人在神前說了假話雖然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必定會受到神的更嚴歷的懲罰。現代法庭中的證人要用聖經起誓講述真話就來自古代兩河流域的傳統。包括漢穆臘比法典在內的各個法典對破壞法典石碑者的咒語也體現著神對法律的維護作用。(第23條規定)如果強盜沒有被抓到,被搶的人應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搶的東西,鄉邑或搶劫發生的地區的長官將賠償他的損失;(第131條):如果一個人的妻子被她丈夫指控,但她沒有被抓到同另一男人睡覺,她以神起誓證實清白後可以回到她家裡;(第266條):如果在畜欄裡有了傳染病或是獅子咬死了(牛羊),牧人應在神前澄清事實,那麼畜欄的損失由畜欄主人自負。

兩河流域被處以死刑的實際案件記錄幾乎沒有發現,死刑文獻缺乏的原因是法官們擔心死刑判決的文字記載會被神明聽到,對自己不利,但法典中的死刑是存在的,使用最多的是漢穆臘比法典:(第14條)如果一個人綁架了一個自由人,他應被處死。在身體傷害案中,法官可以按照以眼還眼的原則給予截肢等殘酷肉刑;同時,株連罪犯的.無辜親屬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第197條)如果一個人折斷另一個人的骨頭,那麼人們應折斷他的骨頭;(法典第209-210條)如果一個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兒,造成她的流產,那麼他為她的胎兒應付出10舍客勒銀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們應處死他的女兒。漢穆臘比實施酷刑的原因大概是他認為在用武力征服獲得的帝國中,惟有嚴刑才是平暴治亂的惟一途徑。

公元前14世紀,北方的中亞述國家在阿淑爾烏巴里特一世的領導下贏得獨立後,亞述人就開始記載一些法律條文。提格拉特帕拉薩一世時期的3塊法典大泥板(約20塊殘片)的第一塊是關於婦女的法律,第二塊是對財產權的規定,第三塊是關於奴隸、牲畜和貨物等私人財產。另外還有一塊關於後宮婦女規章制度的宮廷法泥板。從這些泥板中可以看出:(1)婦女的地位在中亞述時期極其低下;(2)宮廷法律苛刻野蠻。丈夫有權嚴厲地懲罰不忠的妻子,死刑以外的處罰手段有百下以上鞭苔、強制勞動和花樣繁多的肢殘刑罰。

古代兩河流域的法律文獻除法典外,還有大量的、各種型別的法律合同、契約;另外,商業和私人信函也有助於我們對古代兩河流域法律的瞭解。對法典的閱讀和研究是瞭解兩河流域法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當我們閱讀古代兩河流域法典時,我們能明顯地感覺到古代兩河流域的法律對當今世界法律制度的影響和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