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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險保險合同

僱主責任險保險合同

一、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僱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僱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僱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由於核子輻射所致的被僱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僱人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於被僱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僱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僱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後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僱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並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範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採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隻限於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並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僱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於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卹、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