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
一、律師在開庭之前,可檢查以下幾項工作:
1、核實開庭時間、地點、審判人員組成等資訊,並再次確認是否已經告知委託人;2、開庭之前,應對委託人說明庭審程式、每個環節的目的,確定委託人與律師如何分工、配合,說明法官可能詢問委託人的.問題;3、在開庭前,律師可再次與委託人聯絡,並確認委託人本人是否親自出庭,委託人親自出庭的,提醒委託人要帶上身份證、按證據清單順序排列的證據原件;4、再次檢查卷宗材料是否完整、有無遺漏,各種檔案是否影印齊備;5、是否已準備好證據目錄清單、原件及影印件,是否已按清單順序裝訂整理,證據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人是否已妥善安排;若有委託人的親友旁聽,應提示帶上身份證、告知旁聽規則。對於婚姻案件,律師還要告知委託人的親友,一般婚姻案件不公開審理。
二、在庭審中,應防止和對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情緒衝突,相互指責、打罵事件的發生,提示委託人控制情緒,避免委託人情緒過於激動。
三、庭審中,若發現對方當事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委託人財產的,律師可委託人向法院提出對對方當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四、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又發生其他訴訟,比如不動產轉讓訴訟、債權債務訴訟等,離婚判決要依賴於該訴訟判決結果作依據的,可建議委託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案的中止審理,等有關訴訟終結後再申請恢復審理。
五、一審法院判決書若是律師代收的,應在收到後立即告知委託人,並儘快交付給委託人,律師保管好憑證,或當面請委託人簽收,相關書面材料均應入卷。
六、如果離婚判決沒有涉及探視權,可建議委託人單獨就近視權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