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制宣傳的廣播稿
農民朋友們:
大家好!
今天播講的內容是以案釋法《13年前無償轉包現在後悔了》
案例:
曾經協議無償轉包土地,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如今看到別人有償轉包獲益不少也想反悔收租金,這可行嗎?世上真有後悔藥?
1999年1月1日,老薑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取得了9.85畝水田的承包經營權。後由於老薑一家人口、勞動力發生變化,承包能力不足,經發包方同意,老薑於2000年將其中的7.07畝承包水田無償轉包給徐某,轉包期限確定為27年,自2000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止。協議簽訂後,老薑即將上述承包水田無償交付徐某經營,徐某一直轉包至今。
然而,世事變化,村裡類似的土地都被其他承包人以每年715元每畝的租金轉包出去,老薑覺得自己太吃虧了,在多次與徐某協商租金事宜未果之後,老薑決定把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公正處理。
浙江省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老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的土地流轉費共計2121元,以後土地流轉費以每年600元/畝向老薑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轉包土地返還給老薑之日止。隨著法院的判決,老薑終得償所願。
以案釋法:情勢變更應重新分配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本案中,雙方簽訂協議時間為2000年12月,當時農民種田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因此當初的土地流轉費為無償具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符合當時我國農村狀況。但隨著國家有關農業政策的調整變化,各種相應的惠農政策相繼出臺,農民在耕種土地上的負擔大量減輕,特別是2006年國家取消了農業稅費並實現農業補貼政策後,農民種田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加之土地資源的稀缺,土地流轉費逐年提高,目前涉案土地周邊流轉費已達按每畝每年500斤左右稻穀折價。而國家政策的變化通常不可能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所預見,因此繼續按照原協議履行對當事人來說顯失公平,該情形符合我國法律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透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因此,老薑要求徐某支付土地流轉費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對於徐某應支付的土地流轉費數額,在原被告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參照當地土地流轉費和雙方約定的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目的等情況以及轉包協議書中對土地流轉費的約定狀況,酌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以每年每畝600元結算土地流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