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擅自離職的法律後果解析
李滿營問:
我是一名國有企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兩年前與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擅自離職的法律後果。近兩年,單位效益特別不好,已有將近半年只能拿到50%的工資。我想調走,單位不同意。按照廠裡規定,如果我提出自動離職,單位會扣留我的檔案,為此我非常苦悶。最近我與一家外企接觸了一下,雙方都很滿意。對方說沒有檔案無所謂,只要我人過來就可以。我打算近日就離開原單位到外企上班,但心裡仍然感覺不踏實。請問,合同期未滿就擅自離職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河南省開封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汪來超答:
如果你沒有與國企解除勞動合同就擅自離職,則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 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具體賠償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5.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支付賠償費用,教育論文《擅自離職的法律後果》。
這就是說,如果你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你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如果你擅自離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招用你的外企還得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勞動法》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你真想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之前就離開原單位,你必須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從你來信反映的情況看,你可以向所在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你原來工作的單位已有將近半年只能發放50%的工資,符合上述第三項即“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情況,你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隨時通知原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後到新單位上班,而沒有必要擔心太多。至於原單位不同意你調走而扣留你的檔案,他們沒有正當的理由,如果真是這樣,你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相信他們也會支援你的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