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文書寫作教程
法律文書的概念及寫作方法
一、法律文書的概念
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及公民、法人等在解決法律問題的過程中,為實現法律規定的權利或義務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字材料。
法律文書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公證、仲裁等方面的法規以及最高司法機關的有關司法解釋製作,違背這些法律和法規所製作的文書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二、法律文書的特徵
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文書的結構形式比較固定且程式化。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都公佈有訴訟文書格式,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
內容的客觀性──法律文書的主體內容必須是經過調查證實的事實,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更不能虛構和歪曲,一定要具有客觀性。
法律的約束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它的製作必須用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文作依據,必須準確地體現法律法規精神,不允許有絲毫違背法律法規的現象存在。如製作刑事案件文書時必須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能把思想道德方面的缺點或不構成犯罪的事實寫進去。
三、法律文書的分類
法律文書的分類,目前尚沒有統一的規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從整體看,法律文書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執法文書,即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為實現其工作職能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另一類是用法文書,即公、檢、法、司以外的國家機關、法定的組織和公民等,在運用法律手段處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所製作的法律文書。按製作主體分類,可以分為檢察院法律文書、法院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法律文書、監獄管理機關法律文書、公證機關公證文書、仲裁機關仲裁文書、當事人文書、律師訴訟文書等。按訴訟性質分類,可以分為刑事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文書、行政訴訟文書、公證文書、仲裁文書等;按文書用途分類,可以分為偵查文書、預審文書、檢察文書、起訴文書、裁判文書、執行文書、報告文書、決定性文書、公告文書等。
四、法律文書的寫作
法律文書的寫作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依事實為依據。法律文書的寫作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絕對尊重客觀事實,不能弄虛作假。法律文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必須是經過查證客觀存在的事實,提出的觀點或主張都要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之上。法律文書的製作者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決不能帶有任何的主觀隨意性。因此,製作者必須深入實際,調查研究,辨別真偽,抓住本質,根據法律給予合乎事實的處理。
(二)要依法律為準繩。法律文書必須依法制作,堅持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一是製作主體要符合法律規定。每一份法律文書都要有製作主體,或是司法機關,或是法人和公民,這個製作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起訴意見書只能由公安機關製作,刑事上訴狀只能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制作等。二是選擇的文種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同的司法機關製作法律文書用不同的文種。如法院處理行政糾紛案件就不能使用調解書;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訴意見書而不能使用起訴書。三是製作程式要符合法律規定。製作法律文書應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如詢問筆錄的製作必須按程式進行,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否則就不具有證據效力。四是製作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如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民事判決書應具備的內容是: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判決結果和訴訟費負擔;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五是製作時間要符合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第二日起計算。”這就對上訴書和抗訴書的製作時間作出了規定,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主旨要集中、鮮明。法律文書所要表達的基本觀點必須集中鮮明。所謂集中是指一篇法律文書只能有一個主旨,也就是隻能說明一個問題,有一個基本觀點,而且這個基本觀點在全篇起統帥作用,貫穿始終,所選取的材料都要能說明這個基本觀點。所謂鮮明就是態度明確。肯定什麼否定什麼、維護什麼反對什麼,毫不含糊。
(四)材料要真實、準確。法律文書的材料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材料;二是用於論證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條款的材料;三是製作文書的主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這些都必須真實、準確,它是對案情事實材料的第一要求。
(五)結構要嚴謹、規範。法律文書的'結構必須符合文種規範格式的要求。一般的法律文書在結構上分首部、主體(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首部的內容包括製作機關(單位)、文種名稱、編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案件來源、審理經過等。主體(正文)部分的內容包括案件的事實情況、證據情況,處理(請求)意見。尾部的內容包括交待有關事項,簽署、日期、印章,附註事項。
法律文書正文的結構形式有三段式、遞進式、並列式、縱橫結合式等。“三段式”結構包括事實、理由和處理結論三段。“遞進式”結構是以縱向遞進的方式展開層次的。“並列式”結構是以橫向的方式逐漸展開的(或按事物的組成部分並列,或按事物的空間變換並列,或按事物的性質並列)。縱橫結合式,常見的是以縱帶橫。
(六)表達要清楚、有力。法律文書常用的表達方式有敘述、說明和議論三種。
敘述。是法律文書最常用的方法。刑事案件的文書,要如實地敘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寫清犯罪的時間、地點、情節、手段、因果關係等。民事案件的文書,要把當事人雙方形成爭議的起因、經過、爭執焦點及後果等敘述清楚。行政訴訟案件文書的敘述,類似於民事案件的敘述,但行政機關始終是被告,要圍繞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正確來敘述案件的事實。
說明。是解說事物特質、闡述事理狀態的一種表達方式,是對客觀事物或情況進行介紹、解釋,使人們瞭解事物的性質、特徵以及內在的規律性。“說明”不像“敘述”那樣只給人以知覺表象,而重在揭示客觀事物的本質特徵。法律文書中對人自然狀況的介紹、對被告犯罪事實的概括和偵破審判工作的總結等都是採用說明方式表達的。法律文書的說明,對認定事實、分析案情有著畫龍點精的作用,所以語言一定要簡練、準確。
議論。是透過分析、評論客觀事物的是非來闡述事理、闡明思想觀點的表達方式。它運用概念、判斷、推理、說明、反駁等思維手段,對客觀事物進行分析、綜合,揭示其內在聯絡及本質規律。法律文書中的起訴書系列、判決書系列,在概括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簡述對事實、情節的結論性意見,根據有關法律認定罪名或民事責任,根據有關法律闡述理由,得出結論,都要使用議論這一表達方式。議論的語言應該言簡意賅,用準確、凝鍊的語言,把道理論述得透徹、中肯、精闢,從而達到令人信服的目的。
法律文書,要表達得清楚,主要靠敘述和說明;要表達得有力,主要靠議論。所以,敘述、說明和議論是每一份法律文書都不可缺少的表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