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投資合作範本
篇一:醫療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合作發起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站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在開封市龍亭區註冊成立(公司名稱以工商或民政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為準,以下簡稱“醫療機構”),作為投資合作專案的主體,獨立進行投資合作專案的運營。
二、醫療機構出資及出資形式
1、醫療機構註冊登記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 萬元)。其中甲方以場地裝修及場地使用權形式投入,評估出資人民 萬元(¥萬元),佔醫療機構註冊資本的%;乙方以裝置、醫療資質品牌及醫療團隊形式投入,評估出資人民幣 萬元(¥ 萬元),佔醫療機構註冊登記資本的 %。
2、醫療機構設立理事會、理事長、監事、站長,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站長負責制。理事會由雙方指派五名代表組成,其中甲方指派代表3人,乙方指派代表2人,乙方代表擔任理事長和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擔任醫療機構監事。醫療機構根據運營管理需要,可以下設財務、行政、銷
售等各部門。
4、醫療機構成立後,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規範運作,獨立核算。甲、乙雙方按投入比例分配利潤,按出資額承擔虧損,根據醫療機構章程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三、醫療機構管理
1、醫療機構由乙方負責日常經營管理與服務。但醫療機構的重大事項與決策(包括對外投資、借款、擔保)必須經理事會2/3表決權數透過,視為一致同意透過。
2、醫療機構資金實行封閉式管理,所有支出與收入均透過醫療機構統一進行核算。
3、醫療機構主要管理人員的指派及職能、公司人事任免由醫療機構理事會研究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應為甲、乙雙方嚴格遵守,並作為制定醫療機構章程的依據,協議條款若未得以履行,違約方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非因本協議各方的原因,導致合作無法實現,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前期費用由雙方按對醫療機構的投資比例予以分攤。
五、協議效力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非經雙方一致同意,不得變更和解除,但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協議目的的,本協議可以解除。
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為各方就本次合作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與內容,其中涉及的各具體事項及未盡事宜,可在醫療機構章程中約定,也可在本協議基礎上訂立補充協議。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所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篇二:醫療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原則,根據甲方需求,更好的滿足服務於患者出發,就“頸腰疼痛專科”合作雙方平等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共建專案:頸腰疼痛專科:
業務範圍:頸、腰椎、四肢關節疼痛、康復理療、中醫科
二、管理方式:
合作專科納入醫院的統一管理,科室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實行自負盈虧。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提供專案所需業務用房(包括門診、辦公室、住院病房、手術室),電腦收費軟體、網路、住院床位及水電等輔助設施;
2、提供掛號、收費、住院、醫療保險等手續辦理和票據;
3、收費室、財務室、臨床輔助檢查科室、供應室等為專科提供服務;
4、協助乙方辦理專科所需醫療廣告、醫療裝置的證明以及專科醫務人員辦理執業註冊等手續;
5、負責專科遇到的醫政、藥政、物價、稅務、工商、醫保等部門的檢查及驗收;
6、負責專科醫保的專案申請;
7、不得新增加與專科業務衝突的同類醫療服務專案,允許乙方購進藥品。
五、乙方職責:
1、負責專科的形象策劃和市場開拓;
2、按專科需要,聘請專家、教授參與專科工作;
3、負責專科的醫療裝置、技術支援以及專科裝置的耗材和專案日常維護等方面的費用支付;
4、負責市場開拓費用以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
5、負責專科病人的診治,在治療過程中熟練掌握、運用醫保政策。
六、結算及利益分配:
甲、乙雙方對專科的收益按照本協議之約定進行分配,甲方同意在院內財務系統中為專科設立專門賬目,獨立核算,專科門診收入與自費住院收入在每月10號前結算給乙方,醫保結算費用以到賬時間3日內結算給乙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核算付款,甲方未及時結賬,甲方支付乙方按1%/天收取滯納金。
甲方收入的費用:
甲方每年收取10萬元科室成本折舊費,按營業額總收入的10%業務管理費。水電費乙方負責,物業費甲方負責。
乙方收入的費用:
1,臨床輔助檢查費(包括檢驗、B超、心電圖、放射、)乙方收取 25%; 外檢專案乙方自己負責。
2,藥品管理費:
七、專科正式啟動時交風險押金10萬元。
八、醫療糾紛和事故約定:
合作專案運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醫療工作,依法行醫,按章收費,杜絕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確有醫療糾紛或事故發生,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一般醫療糾紛(2萬元以內)由甲方出面。乙方參與解決糾紛問題,費用由乙方承擔,重大醫療事故糾紛其費用分擔甲方10%,乙方90%。
九、協議期滿及協議終止:
1、本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延長協議期限,但應在本協議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或在相同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決定權。
2、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1)、本協議合作期滿,其中一方不同意續簽時;
(2)、專科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
(3)、一方因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拒因素時;
(4)、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專科無法經營時;
3、由於專科持續虧損無法經營時,乙方需終止本協議,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甲方,則不視為違規行為,從告知甲方之日起,不得接診新病人,並積極處理已就診病人的治療和複診工作,不得遺留糾紛隱患。
4、由於甲方的原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收購乙方所購置的`醫療裝置。
十、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產生法律效應,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嚴格誠信履行協議中雙方約定的各項條款,當一方終止或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另一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其賠償不得低於專科成立時投資的金額。
十一、其他:
1、如果雙方合作經營專科發展良好,甲乙雙方可深入合作其他專科;
2、協議期間,專科經營遇到困難或虧損時,甲方有義務創造條件解決困難,提高專科效益;
3、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應;
十二、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由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捌年,自201*年月日至202*年月日止。
甲方:
乙方:
篇三:醫療技術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一、總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原則,根據甲方需求,更好地滿足患者的需要出發,特需聘請外科、婦科專業技術人才組建專業團隊,經雙方平等協商後達成以下協議:
二、共建專案:
以婦科、外科(以下簡稱專科)
三、專案性質:
保障甲方經營性質不變,隸屬關係不變,醫務人員身份不變,專科診療的收費標準按甲方現行標準收取,雙方共同建設、共同經營。
四、甲方職責:
1、甲方提供專案所需用房(包括門診室、辦公室、住院病房等)、手術室、住院床位及水、電等輔助設施。
2、提供掛號、收費、住院、醫療保險等手續辦理和票據。
3、藥房、臨床輔助檢查科室、供應室為專科提供服務。
4、協助乙方辦理專科所需醫療廣告、醫療裝置的證照以及專科醫務人員辦理執業註冊等手續。
5、負責專科遇到的醫政、藥政、物價、工商等部門的檢查及結果。
6、根據專科臨床需要補充醫務人員,不得新增加專科業務衝突的同類醫療服務專案,允許乙方購進部分專科藥品。
五、乙方職責:
1、負責專科的形象策劃和市場開拓等提高專科必須業績的工作。
2、按專科需要,聘用專家人員參加專科工作。
3、負責專科的醫療裝置、技術支援以及專科裝置的耗材和日常維護等,費用由乙方支付。
4、負責市場開拓費用及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工資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乙方提供專科專案所需醫療裝置及專家。
6、乙方投入的醫療裝置包括:
六、管理方式:
為保障專科醫療質量和經濟效益,專科成立管理辦公室,接受甲方監督管理,上對甲方負責,下對專科員工和乙方負責。專科管理辦公室由3-5人組成,由甲乙雙方派出本專案負責人以及專科業務骨幹組成,管理辦公室負責制定專科管理辦法,有權決定專科的工作經營計劃、市場開拓、人員編制、工資待遇及專科運營的問題處理。
七、結算及利益分配:
甲乙雙方有權對專科的收益按照本協議之約定進行分配,甲方同意在院內財務系統中為專科設立專門賬目,獨立核算。決算日為每月最後一天,每月10號前結算上月營業收入。專科運營期間,專科收入全部歸專科所有。
甲方收入的費用有:
1、專科病人的氧氣費、基本藥品費以及非專科醫用耗材費由甲方按全額計收入。臨床輔助檢查費甲方收取70%。
2、專科手術費(由專科病人、手術所產生一切費用,包括麻醉費、床位費、護理費、留觀費、注射費)甲方收取20%。 乙方收入的費用有:
1、專科掛號費、專科檢查費、專科治療費、專科醫用耗材費、專科用藥費乙方全額計收入,臨床輔助檢查費乙方收取30%。
2、專科手術費(是指由專科病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麻醉費、床位費、注射費、觀察、陪護、護理費乙方提取80%)。
結算日為每月的最後一天,每一個月結算1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結算付款給乙方,甲方將專科所得收入在每月10號前交付給乙方,如未能及時交付,乙方將按5%滯納金收取。
八、醫療糾紛和事故約定:
合作專案運營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醫療技術操作規程進行醫療工作,依法行醫、按章收費,杜絕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確有醫療糾紛或事故發生,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如果由醫療糾紛甲方參加訴訟的,甲方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乙方追償,在乙方與患者發生糾紛時,甲方應予以協助處理。
九、協議期滿及協議終止:
本協議期滿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延長協議期限,但應在本協議期滿前2個月內提出或在相同條件下優先乙方。
在下列情況下,本協議終止:
1、本協議合作期滿,其中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2、專科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的。
3、一方因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4、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專科無法經營的。
由於甲方的原因提前終止本協議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醫療裝置折舊率回購乙方提供的醫療裝置。因專科持續虧損無法經營時乙方可提前終止本協議,須提前30日書面告知甲方,不視為違約行為,從告知甲方日起,不得接受新診病人,並積極處理已就診病人的治療和複診工作,不得遺留糾紛隱患。
十、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經雙方簽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本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嚴格誠信履行協議中雙方約定的各項條款,當一方終止或不能履行本合同條款時,另一方有權追究違約責任,其賠償至少不低於專科成立時投資的金額。
十一、其他:
1、如果雙方合作經營專科發展良好時,甲乙雙方可深入合作其他專科。
2、協議期間,專科經營遇到困難或虧損時,甲方有義務創造條件,解決困難,提高效益。
3、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由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伍年,自月日起至 月 日止。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約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