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有哪些區別,很多人會搞不清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歡迎閱讀!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法律地位不同;責任承擔不同;設立方式不一樣;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有區別。
法律意義
子公司:雖受母公司實際控制,但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章程,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2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責任承擔
子公司: 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並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係,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屬於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範圍內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