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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遭遇職場潛規則該怎麼辦

試用期遭遇職場潛規則該怎麼辦

人人都說娛樂圈的潛規則嚴重,其實,在一向被視為商業第一的公司裡,也有著激烈的政治鬥爭,其遊戲規就是潛規則。與白紙黑字、公眾認可的顯規則不同,潛規則恰如擺不上桌面的小菜,從不會大鳴大放地寫在告示板上。它的特點之一就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也就是說這些針對試用期新人的潛規則,都是老員工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

部分無良用人單位除了透過延長試用期這一方法來降低用人成本外,還利用勞動者對於法律規定的不甚瞭解,肆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支付極低的工資報酬,甚至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樣的潛規則讓無數試用期的職場人兒感覺很糟糕,但是事實就是如此,而我們要做的.就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淹”。既然潛規則已經形成,那不妨我們就來見招拆招。

維權提示

試用期期限成比例,不能永遠試用。

【案例一】

去年6月,小張與北京一家科貿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開始的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每月2500元,轉正後工資每月3000 元。入職3個月後,小張從該公司辭職。後小張向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公司支付去年8月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工資之間的工資差額500元。仲裁裁決支援了小張的申訴請求。該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應按照正式職工待遇支付勞動者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該科貿公司與小張在1年期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期限為3個月的試用期,已超過法定期限,科貿公司應該按照3000元的工資標準,支付小張8月份的工資。最終,法院判決支援了小張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