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幼兒園常規教育的反思精選
3~7歲的幼兒處於道德他律階段,他們尊重權威,認為服從規則是自己的義務,將懲罰視作是對自身不良行為的報應。訪談中幼兒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這一理論。然而,如果我們將幼兒視作與成人平等的個體,將幼兒園視作教師和幼兒共同組成的集體,那麼幼兒園的規則理應由教師和幼兒共同制定,幼兒有權利和教師一起根據實際情況對規則進行適當的調整。教師要邀請幼兒參與到規則制定和調整的具體環節中來,並給予他們切切實實的權利,讓他們感到是自己在制定規則,而且這種規則和教師制定的規則一樣有效。這對於讓幼兒體會集體的平等氛圍,樹立主人翁意識,從而更積極地看待規則、遵守規則,是非常重要的。
《綱要》也明確提出:“建立良好的常規,避免不必要的管理行為,逐步引導幼兒學習自我管理。”可見,建立常規的目的在於讓幼兒在理解和遵守規則的過程中內化社會規範,獲得社會性的發展。因此,規則存在的意義不在於限制兒童,而在於促進兒童的.發展。
當然,執行規則必然和約束相聯絡,但如果教師能讓幼兒體驗到遵守規則給自己帶來的好處,甚至適當地讓幼兒體驗到沒有規則的混亂,那麼他們對於規則就會產生內在的需要,而不僅僅是把規則看作外在的控制了。教師從幼兒的發展需要出發來看待規則,同時引導幼兒從自身的需要出發來理解規則,規則可能就會變得親切很多。
“安靜”在幼兒園似乎從來都是一項很重要的規則,這和我們幼兒園普遍的大班額、活動場地有限有關。“安靜”這一規則是必要的,但為了讓幼兒更好地理解和接受這一規則,教師應該讓幼兒知道為什麼要安靜,而不是讓他們為安靜而安靜,否則,規則就成為教條了。
那麼,是不是所有情況下都有必要安靜呢?為了讓幼兒好好吃飯,教師允許他們偶爾輕聲說話和要求他們保持絕對安靜效果差不多,但前者顯然更容易達成;要保證幼兒午睡不受打擾,與其勉強讓不能入睡的幼兒安靜地躺著,不如讓他們出去做點別的事。別讓保持“安靜”成為教師習慣性的要求,以至於忘了去思考這一規則是否有價值。愛說愛笑是幼兒的天性,如果允許幼兒在恰當的場合充分地放鬆、自由地交流,那麼要求他們在另一些場合保持安靜就會容易得多。
在幼兒面前,教師是強勢的群體,是權威的象徵。規則的本意是它對於一個群體中的每個人具有同樣的約束力,即使是強勢群體也不能有特權。然而,教師在以高標準要求幼兒時,常常對自己放鬆要求。很顯然,有部分幼兒已經看到了教師享有的特權,他們或許尚未向教師提出疑問,但這一幕無疑會讓他們印象深刻。很多教師都會說兒童和成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都會說自己願意成為兒童的朋友。那麼,首先拋棄自己在規則上的特權吧!兒童有明亮的眼睛、智慧的心靈,他們時刻在注視著教師。教師要想引導兒童遵守規則,應從自己遵守規則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