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需明確的問題
(一)關於持續性環境汙染事故能否納入承保範圍
目前在各國理論和實務中,對於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屬於承保範圍已成定論。難點在於對於漸進性或累積性汙染事故是否應該承保的問題。
1.從理論上探討對於持續性汙染是否屬於可保風險的問題。
依照我國保險法律和保險實務,“可保風險”以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為其根本特徵。持續性汙染,從無限制的長期來講,汙染積累到一定程度,汙染事故必然爆發,但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合同與一般的保險合同一樣,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會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責任期間。在該期間保險事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危險的發生並非保險人和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可以確認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險的發生存在可能”的特徵。同時,累積性汙染事故發生的時間也是不確定的、事故造成的後果嚴重性程度也是不確定的,這符合可保風險的偶然性特徵。
2.實務中將累積性汙染事故納入中國環境責任保險的範疇是否可行
當然,將所有的環境侵權行為都納入責任保險的範疇無疑是最理想的。但一項法律制度的實際效果,既與其法律規範的完善程度有關,更與其滿足社會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式上的可執行程度有關。考慮到中國目前環境責任保險所依託的相關法律規範並不完善,而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再加之中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的情況下,將累積性汙染事故納入環境責任保險的`範疇條件尚不具備。
(二)關於生態損失是否應納入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範圍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所涉及的損失賠付範圍有以下幾種:第一,因環境汙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壞、滅失而產生的損失;第二,因環境汙染事故而產生的救助費用和訴訟支出,以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第三,由於環境汙染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第四,因環境汙染而導致的生態破壞而引起的損失。一般來說,對於第一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的範圍是毫無疑義的。從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對於第二種損失列入損失賠付範圍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法第51條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對於第三、第四中損失是非應當乃如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的範圍呢,目前尚未有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