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不夠用的法律方法介紹
【諮詢】
夫妻雙方離婚後,法院將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判歸女方,由男方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的撫養費。後來生活開支明顯增加,男方每月支付的撫養費明顯無法滿足未成年子女需要。如果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不夠用時,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女方應該怎麼辦?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增加撫養費?
【解答】
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不夠用時,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分析】
孩子的健康成長需要以一定的物質條件為基礎。父母對自己孩子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是無條件的,不因夫妻身份關係的變化而變化。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必須由父母雙方承擔,無論承擔的比例和方式如何,孩子的撫養費必須得到保障。父母離婚後,無論是否再婚,都應積極努力給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離婚後,當子女原定數額的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目前的日常學習生活,子女有權起訴非直接撫養的父親或母親要求適當增加撫養費。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