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醫療費的概念和法律依據
(一) 概念
醫療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 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它不僅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用。還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例如為了恢復器官功能而進行訓練所支付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二)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
144.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19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