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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用股票投資核算避稅的籌劃

企業利用股票投資核算避稅的籌劃

企業利用股票作長期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成本法和權益法。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資企業處於低所得稅稅率地區時,對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有不同的影響,這位企業避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並不反映其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以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即使採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無心避稅,投資收益實際收回後也會出現滯納股價稅款的現象。這是因為一般而言,股利發放均滯後於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於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家稅收應於收益實現當期就相應實現的。規避和滯納均能為股票投資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之後怎麼辦

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專業人員參與股票買賣交易活動,有哪些限制和特殊規定?

為了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平、公正,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買賣股票時,受到兩個方面限制:

1.在證券的發行市場上,專為股票發行出具專業報告的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即包括對股票發行出具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事務所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各類資產評估事務所和評估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為股票發行而提供法律服務並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或者製作有關法律檔案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其工作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參與有關股票的買賣。

具體是指,發行人與承銷機構在承銷協議確定的該種股票的承銷期內以及該種股票發行的承銷期滿後6個月內,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也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在上述期限買賣該種股票,包括新發行股票或已持有的該種股票,則構成違法行為。

2.在證券二級市場上,專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檔案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這是因為,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上市公司在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檔案和報告時,或者向社會進行公告時,必須有法定的專業機構為其出具相關的專業報告。

例如,上市公司公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法定的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這些法定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接受上市公司的委託後至出具的專業報告公開後5日內的這段期間,不得對與其履行職責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股票進行買賣。專業機構不得以其機構名義或法人名義買賣,其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以他人名義進行買賣。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買賣該種股票的,即構成違法行為。

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著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定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範。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離婚時,已增值股票該怎樣分割

法官: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時權吉

陳曉和張青於1999年結婚。結婚前,陳曉名下有價值10萬元的股票。婚後,陳曉繼續炒股,張青雖然沒有親自炒股,但將自己的工資全部交給陳曉投入股市,至今累計有5萬元左右。

2003年,兩人的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萬元給陳曉炒股。在投資時,兩人同雙方父母商定:每年付給雙方父母5%的固定年息。

2010年2月,張青提出離婚,並要求將陳曉名下的.股票(已增至50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對此,陳曉不同意,她認為,婚前自己的股票賬戶即有10萬元,婚後又是自己在辛苦策劃、操作股票投資,張青及張青父母只是獲益,並沒有花費任何心血,因此她不同意將全部股票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她提出,雖然不同意把股票的現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可以按照比例分給張青一部分紅利。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青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庭審中,陳曉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按照張青的意見分割股票價值。

法院審理後認為,婚前的股票10萬元應當屬於個人財產。雙方父母的投資應當返還,同時應分的年息按照約定處理。剩餘的財產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陳曉婚前的10萬元股票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屬於陳曉個人所有。而另據婚姻法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以及生產、經營的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陳曉婚前的股票在婚後的增值部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得到的,屬於“生產、經營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因此,本案中,除非陳曉可以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婚前所購股票與婚後所購股票的增值有所區分,否則對該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難以認定,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如何上市

(1)擬定股票程式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檔案透過發審會後,公司即可提出股票程式碼與股票簡稱的申請,報交易所核定。

(2)上市申請.發行人股票發行完畢後,應及時向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同時提交律師出具的公司在交易所L市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批准。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在收到上市申請檔案並審查完畢後,發出上市通知書。

(4)簽訂上市協議書。公司在收到上市通知後,應當與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書,明確在公司上市的過程中公司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享有哪些權利,交易所應當提供哪些服務以及對上市公司如何管理。

(5)披露上市公告書。公司在股票掛牌前3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告書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

(6)股票掛牌交易。申請上市的股票將根據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書披露的上市日期掛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發行後7個交易日內掛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