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考前模擬練習及答案
案情:某日清晨,在距離某市15公里的國道上,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車輛逃逸,事故現場有被害人的屍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屍體旁邊有被害人的血跡,屍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錶已被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偵查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法醫鑑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擊而死。婦女張某對偵查人員說,事故發生時,她行走在離事故現場50米處,目擊一輛解放牌大卡車撞倒被害人後逃離而去。事故現場不遠處有里程碑記明事故發生地距某市15公里。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時50分左右曾有兩輛解放牌大卡車經過事故現場,其中一輛為該市某運輸車輛。經偵查人員檢視,該運輸公司車輛上有一處漆皮新脫落的痕跡。公司排程證明司機劉某事故發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車後臉上神色慌張。出車登記表證明司機劉某早上5點55分回到公司。偵查人員詢問司機和同車的趙某,兩人均否認當天早上發生過交通肇事。審訊人員將司機劉某提到公安局辦公基地後,對其實施了捆綁、吊打、電擊等行為,3天3夜不許吃飯,不許睡覺,只給少許水喝。最終,司機劉某按照審訊人員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實。在此期間,偵查人員還對劉某的車內以及住處等進行了搜查,提取了劉某的車上的血跡等,並未出示搜查證。
問題:
1.本案所述證據中,哪些屬於物證?哪些屬於書證?
2.哪些屬於直接證據?
3.本案哪些行為收集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哪些證據應予以排除?
4.結合本案,簡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過程,闡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訴訟價值。
【答案】1.本案中,屬於物證的有:(1)被害人的屍體;(2)被害人騎的摩托車;(3)被害人的血跡;(4)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錶;(5)路面上剎車的痕跡;(6)解放牌大卡車;(7)解放牌大卡車漆皮脫落的痕跡;(8)劉某的車上的血跡。
屬於書證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時間的'手錶;(2)該市某運輸公司的出車表;(3)表明離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證據有:(1)司機劉某的辯解;(2)司機劉某的供述;(3)與司機同車的趙某的證言。
3.屬於非法證據的包括司機劉某的有罪供述。劉某的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排除。劉某的車上的血跡等系非法獲得的物證,但不足以認定為影響公正審判或者證據來源不能確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對於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違法取得的證據,透過否認其指認被告有罪的證據能力,從而阻止偵查機關從自己的違法行為中獲得利益。我國1979年制定、1997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該法條並未明確規定上述非法證據應當排除。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初步規範了形式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但是把非法證據排出的範圍盡限定於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得的言詞證據。並且,上述解釋均未建立具體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出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初步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證明標準、證明責任等,並將特殊的物證、書證納入排除的範圍之中。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吸收了上述兩規定的主要內容並進一步明確。在隨後相應修訂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詳細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內容。這些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對於在非法證據基礎上透過合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我國目前仍然承認其證據能力。
毫無疑問,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具有重要的價值。第一,有利於實現程序正義,保障****。當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凸顯的價值在於其追究程序正義的努力。該規則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的相關權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獲得救濟。透過該規則,能夠體現刑事訴訟程式的公證性,及刑事訴訟程式內在具有的善的品質。第二,有利於阻遏違法行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違法證據的約束是懲罰性的,而不是恢復性的。透過對違法取證行為的程式的制裁,以預防未來的違法取證行為,並以此促使有關機關依法進行刑事訴訟,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全面確立,有助於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有助於遏制違法採取強制措施、不公正審判等行為,從而保障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執行也有利於發現案件真實。非法證據本身不可避免的具有虛假的可能性,透過排除非法證據,也排除了虛假證據對案件真
實認識的干擾,有利於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